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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解除合同,另一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造成的損失
合同一方解除合同,另一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造成的損失---原告牛xx訴被告牛xx租賃合同糾紛
當事人信息
原告牛xx,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宇鵬,男,漢族(系原告之夫)。
委托代理人關益,陜西維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牛xx,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高寶紅,北京市康達(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原告牛xx訴被告牛xx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牛xx之委托代理人張宇鵬、關益、被告牛xx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寶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牛xx訴稱,2014年2月19日,經瑪雅房屋中介公司介紹,被告攜帶由西安市蓮湖區XX路XX小區XXXX號房屋所有人王學君簽字的委托書,與其簽訂了《房屋租賃契約》,被告在該合同上簽的是房主王學君名字,合同簽訂后,其即向被告支付了一年的租金15600元和押金1300元,被告向其出具了房租收條。其于2014年2月22日入住該房屋,并辦理了寬帶,繳納了水、電、燃氣費。2014年4月,房主王學君來裝修衛生間時發現該房屋居住的是原告,告知原告其與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被告不得轉租,也未向被告提供委托書,遂要求原告在一周內搬離,否則強行收房。其只好于2014年4月27日搬離。之后,其多次要求被告退還房租及押金并賠償損失,但均未果。故其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契約》;2.被告返還原告租金15600元、押金13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300元;4.被告向原告賠償寬帶費966元、搬家費500元及電費180元;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
被告牛xx辯稱,房東王學君知道其將房屋轉租給原告。原告于2014年2月22日入住西安市蓮湖區XX路XX小區XXXX號房屋、其收取原告一年租金及押金的情況屬實,但其并不知道原告何時搬走。直至2014年5月31日派出所民警給其電話,其才知道原告搬走,其即找原告解決問題。原告訴請的寬帶費及電費其并不知道原告向誰交納,與其無關。原告已在該房屋內居住了2、3個月。原告搬走是因為房東知道原告改變了房屋結構,并讓多人居住于該房屋,房東王學君不愿租給原告,并提出漲房租,原告卻讓其承擔漲房租的費用。其將房屋交付給原告時,房屋內有其自購家具,原告搬離時應告知其,并對家具進行清點。故其并無違約行為。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本案租賃房屋的房東王學君曾于2011年7月3日與戴建福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租期為2011年7月5日至2012年7月4日。該合同約定:乙方(戴建福)未經甲方(王學君)同意擅自將該房屋轉租給第三方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該合同甲方法定代表人系徐莉潔、陶毅,乙方的委托代理人系本案被告牛xx。2011年7月3日收條記載:今收到牛xx交來XX小區XX號樓X單元XX室2011年7月5日-2012年元月4日半年房租7200元整及壹個月物品押金1200元整,共計8400元整。收款人系徐莉潔、陶毅。
2013年6月20日西安美的專賣店銷售票據記載:購貨人賀寶寶、地址XX小區XX號樓X單元XX室、價值2500元的空調一臺。同日,耿鎮忠強家電行銷貨清單記載:購貨人牛xx(賀寶寶)、詳細地址XX小區XX號樓X單元XX室、空調安裝費及材料費共計500元。2013年9月10日收款收據記載:牛xx在西安國際港務區宏達家具店購買沙發一組、書桌一個、鋼化玻璃茶幾一個、小長桌一個、雙人床一套、單人床一個、衣柜一套等共計6100元。2013年12月23日,招商銀行自動柜員機客戶憑條記載:交易金額7200元。
再查,2014年2月24日,原告牛xx(乙方)與王學君(被告牛xx甲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契約》,租期為2014年2月24日至2015年2月23日。房屋現狀:中等裝修、空調掛機、雙人床一張、單人床一張、沙發一組、茶幾一個、衣柜一組、電卡、氣卡各一張、門禁卡三張、鑰匙兩把。水、電、暖氣費、煤氣費均現金支付、據實結算。租金交付方式系年付,每月租金1300元,乙方在每年的前三十日內足額交付甲方。合同簽訂時,乙方向甲方交納押金1300元。該合同第八條第2款約定:甲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約定,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時,甲方應承擔一個月房租的違約金。
2014年2月19日,被告牛xx收取了原告牛xx2014年2月24日至2015年2月23日期間15600元房屋租金及1300元租房押金。2014年3月8日,原告牛xx辦理西安市蓮湖區紅廟坡街道辦XX路XX小區XX號樓XXX號房屋的陜西廣電網絡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寬帶,并支付966元寬帶費用。西安市雙生順發搬家服務部壹佰元發票5張。
另查,原告牛xx2014年4月27日搬離西安市蓮湖區紅廟坡街道辦XX路XX小區XX號樓XX號房屋后,當日房主王學君姐姐與本案原告牛xx進行了交接,對收房時房屋內物品:空調掛機、雙人床一張、單人床一張、沙發一組、茶幾一個、衣柜一組、電卡、氣卡各一張、門禁卡三張、鑰匙兩把,其中電表剩余300度電,均予以確認。王學君于2014年11月21日確認上述房屋交接情況確實。
上述事實,有《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契約》、房屋收條、押金收條、陜西廣電網絡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收費-訂購專用單、照片及本院庭審筆錄等在卷為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房東王學君要求原告牛xx搬離房屋之行為,為物權法上所有權人的基本權利,相對于王學君而言,原告牛xx屬無權占有;相對于被告牛xx而言,屬并未同意轉租之意思表示。庭審中,被告牛xx未向法庭提供其經過出租人(房東)王學君的同意即把房屋轉租給原告牛xx的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被告牛xx轉租的行為實為構成根本違約,原告牛xx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契約》。原告主張其于2014年4月27日搬出西安市蓮湖區紅廟坡街道辦豐禾路豐禾小區37號樓2-4-4號房屋,并提供照片及房東王學君證人證言對此予以證明,另有被告當庭認可原告聯系紅廟坡派出所民警于2014年4月29日首次協調處理其與原告的房屋租賃糾紛,可以相互印證原告搬離租賃房屋的時間即為2014年4月27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原、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契約》應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被告時解除,結合本案實際情況,也即是被告當庭認可原告聯系紅廟坡派出所民警于2014年4月29日首次協調處理其與原告的房屋租賃糾紛的時間予以解除。
關于原告牛xx要求被告牛xx返還其租金15600元之訴訟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合同解除后,雙方應終止履行合同義務,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故,被告牛xx應向原告牛xx返還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2月23日期間的租金系15600元÷365天×(365天-64天)=12865元。
關于原告牛xx要求被告牛xx返還其押金1300元之訴訟請求,《房屋租賃契約》第五條約定,1200元為房屋承租人(即原告牛xx)履行合同的保證金(押金),在租賃期間未發生房屋設施損壞、水電暖費用未結清等情形,由出租人(即被告牛xx)退還給承租人。本案中,原告牛xx多次聯系被告進行房屋交接,被告均拒絕,原告牛xx將房屋交付于房東王學君委托人即其姐,并得到王學君認可的行為,符合合同約定的在租賃期間未發生房屋設施損壞、水電暖費用未結清等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該交付房屋的行為屬于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行為。故,原告牛xx要求被告牛xx返還其押金1300元,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牛xx要求被告牛xx支付違約金1300元之訴訟請求,如上所述,被告牛xx未經同意即轉租之行為為根本違約,故應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房屋租賃契約》第八條第2款之規定,作為違約方的被告應向原告支付一個月房租即1300元作為違約金。故,原告牛xx要求被告牛xx支付違約金1300元,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牛xx要求被告牛xx賠償寬帶費966元之訴訟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合同一方解除合同,另一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造成的損失。本案中,原告牛xx支付了966元寬帶費,其可以使用時間為2014年3月8日至2015年3月8日,故其損失為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2月23日之間的寬帶費用即966元÷365天×(365天-65天)=794元。
關于原告牛xx要求被告牛xx賠償搬家費500元、電費180元之訴訟請求,由于原告牛xx未向本庭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對該兩項請求予以證明,故本院均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1、原告牛xx與被告牛xx簽訂的《房屋租賃契約》于2014年4月29日解除;
2、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告牛xx返還原告牛xx租金12865元、押金1300元,合計14165元;
3、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告牛xx賠償原告牛xx寬帶費794元;
4、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告牛xx支付原告牛xx違約金1300元;
5、駁回原告牛xx其余之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2元,由原告牛xx承擔132元,被告牛xx承擔29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霞
代理審判員馮林林
代理審判員高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曹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