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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處理房屋租賃糾紛若干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一) (滬高法民一[2005]14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處理房屋租賃糾紛若干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一)
(滬高法民一[2005]14號)
一、 租賃合同的效力
1、 出租人就同一租賃物同時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訂立租賃合同的,這些租賃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
出租人就同一租賃物同時與不同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均為有效,承租人均可以依據(jù)租賃合同向出租人主張合同權利。合同簽訂時間在前的承租人主張后租賃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租賃合同之一已實際履行,其他租賃合同的承租人主張履行合同的,因履行不能而不予支持。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以向當事人予以釋明,允許其變更訴訟請求,向出租人主張除合同實際履行之外的違約責任。
2、 租賃合同未經(jīng)登記,是否影響租賃合同效力? 、
租賃合同登記與否,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但未經(jīng)登記的租賃合同,不得對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就合同登記與效力之間的關系有明確的規(guī)定。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五十三條雖然規(guī)定了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向房產(chǎn)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但該條款并沒有不辦理登記租賃合同即為無效的規(guī)定,故該條規(guī)定不能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但是,考慮到租賃合同具有承租人在租賃物出賣時享有的優(yōu)先購買權以及買賣不破租賃等較強效力,如果租賃合同未經(jīng)登記就具有這么強的效力,對于不知情的第三人會造成很大的損害,對交易安全造成嚴重的不利影響。因此,從平衡交易各方利益的角度看,我們傾向于未經(jīng)登記的租賃合同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3、 未經(jīng)合法批準建造的房屋作為租賃標的物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
未經(jīng)合法批準建造的房屋,因其標的物具有違法性,該租賃合同應為無效。如被行政部門確定為違章建筑的或所建造的房屋沒有合法審批手續(xù)的等。
二、 轉租合同
4、 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的房屋轉租合同是否有效? 、
在沒有其他無效原因存在的情況下,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的房屋轉租合同有效。
租賃合同屬于確立債權、債務關系的合同,而不是以產(chǎn)生物權變動效果為目的的合同。出租人對租賃物是否享有所有權、處分權,不是租賃合同必須考慮的內(nèi)容。租賃合同的內(nèi)容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由承租人占有、使用,承租人支付相應的租金。承租人將依照合同取得的對租賃物的占有、使用權轉移給次承租人享有,并不構成對租賃物的處分。《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可見,對于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合同法給出租人設定的救濟途徑是可以解除原租賃合同,而非宣告轉租合同無效。
5、 承租人與次承租人就合同效力或合同解除產(chǎn)生爭議的,是否需要追加出租人為合同當事人? 、
一種觀點認為承租人與次承租人的關系,與出租人與承租人的關系是兩個法律關系,不應當在一個案件中審理;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追加出租人為第三人,或通知出租人對租賃合同是否解除作出意思表示,然后決定本案的審理。
我們認為,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租賃糾紛與前一租賃合同是兩個法律關系,如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追加出租人為第三人或通知出租人表達意見的話,勢必造成訟累,不利于案件的審理。所以,不需要追加出租人為第三人或通知承租人。但是,承租人有證據(jù)證明出租人已通知解除租賃合同的,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當作為一個事實予以考慮;或出租人已另案訴訟要求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的,應當?shù)却戆傅奶幚斫Y果。
6、 因原租賃合同解除而產(chǎn)生的糾紛,是否應追加次承租人為當事人?對次承租人向承租人主張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裝修等添附損失的,是否要追加原出租人為案件的當事人? 、
因原租賃合同解除而產(chǎn)生的糾紛,如果出租人未將次承租人作為被告的,考慮到判決生效后的執(zhí)行問題以及保護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原則上可以追加次承租人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訴訟。如果次承租人人數(shù)過多,且各方的利益也不同,則不宜追加次承租人為第三人,可根據(jù)情況需要,由當事人另行訴訟。
次承租人要求承租人解除合同并賠償裝修等添附損失的,屬于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一般無須追加出租人為案件的第三人。
7、 因租賃合同解除而致次承租人不能繼續(xù)使用租賃物的損失,應由誰承擔違約責任? 、
由于出租人并未直接與次承租人形成租賃關系,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的要求,次承租人只能向轉租人主張違約責任或損害賠償責任,而不能直接要求出租人承擔責任。
8、 經(jīng)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如因轉租人拖欠出租人租金,出租人要求解除,而次承租人要求繼續(xù)履行轉租合同的,是兩個租賃合同同時解除,還是判明次承租人直接與出租人建立租賃關系? 、
一種觀點認為,次承租人無過錯且要求繼續(xù)租賃,而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在做出租人與次承租人建立租賃關系的調解工作無效的情況下,只能兩個租賃合同同時解除。對兩個合同解除的后果,原則上都應予以處理,但當行使釋明權后,相關當事人不主張也不舉證的,對后一個租賃合同解除的后果可不予處理。對解除兩個租賃合同的后果處理,除明確由次承租人返還出租人租賃的房屋外,對違約責任及裝潢損失的賠償,則根據(jù)兩個租賃合同中的約定處理。
另一種觀點認為,對轉租中,因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無過錯且要求繼續(xù)租賃的,從保護次承租人的利益出發(fā),可判明次承租人直接與出租人建立租賃關系。
我們認為,租賃合同因承租人未依約給付租金而致合同被解除的,則轉租合同將因此而處于履行不能的狀態(tài)。但原租賃合同與轉租合同畢竟是兩個合同,原出租人并非轉租合同的當事人,不能強迫他繼續(xù)履行轉租合同。因此,除非出租人與次承租人就繼續(xù)履行合同達成一致,否則,次承租人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主張不能支持。
9、 原租賃合同解除而產(chǎn)生的糾紛,次承租人作為案件的第三人,要求合同的承租人或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及賠償裝潢損失的,是否屬反訴?是否應收訴訟費? 、
次承租人作為案件的第三人,一般情況下屬于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具有訴訟被告的地位,因此,無論其提出什么主張,都不能構成反訴。但出于解決糾紛的考慮,如果次承租人提出此類主張的,可以在其另行提起訴訟后,將該訴訟與原租賃合同解除糾紛合并審理。同時,另行訴訟屬于新的訴訟,應當收取訴訟費。
10、 租賃合同解除后(轉租合同也將同時解除),次承租人因此負有退房義務。次承租人逾期返還房屋的房屋使用費如何計算? 、
房屋使用費參照數(shù)額一般有租賃合同的租金、轉租合同的租金、市場租金三個標準。我們認為,出租人就上述三個標準之一主張房屋使用費的,應當支持。
三、 合同的履行
11、 出租人出租的房屋有瑕疵的,承租人如何支付租金? 、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guī)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房屋有瑕疵的,首先分清房屋瑕疵的責任。在房屋瑕疵是出租人責任的情況下,根據(jù)租賃房屋瑕疵情況和承租人實際使用的情況,可以部分減少相應的租金;如果導致租賃房屋完全不能使用的,可以不付租金。
12、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影響承租人對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是否有權利要求減少租金? 、
合同責任是嚴格責任,只要是非承租人自己過錯的原因影響承租人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均可以向出租人主張合同權利,出租人不得以系第三人侵權為由而免除自己的責任。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是另一法律關系。
13、 承租人承租的房屋遭到第三人侵權,承租人是否可以直接向侵權人主張侵權責任? 、
承租人基于承租權而對房屋具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當?shù)谌说男袨橛绊懫涑凶鈾鄷r,承租人基于占有人的地位,可以相應地請求排除妨礙、損害賠償。但承租人所主張的權利范圍僅限于因占有地位享有的權利,而不得主張屬于所有權人的權利。不過,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的權利與承租人對房屋的權利有時是會有交叉的。因此,雙方的權利如何行使、協(xié)調,一直是比較有爭議的問題。
我們認為,雙方的權利行使應當堅持如下原則:即就雙方權利重合的部分,其中一方行使權利的,另外一方可以加入已經(jīng)主張權利的當事人一方,但不能重復主張這部分權利。所有權人的權利與承租人權利不一致的地方,應當各自主張。如侵權行為人針對承租人的營業(yè)而實施侵權行為,承租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責任,而所有權人則不能主張。同理,第三人所侵害的權利僅僅是所有權人的權利,而不影響承租人權利的行使的,承租人也不得主張。比如第三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而在出租人所有的房屋頂部堆放物品,但不影響樓下承租人對該房屋進行使用的,承租人就不能向第三人主張權利。
14、 租賃合同解除時,租賃物上的添附物或其殘值如何處理? 、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因此,租賃合同解除時,添附物可以取回的,由添附人取回,不能取回的,租賃雙方對房屋添附的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視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一、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決定添附的,承租人應當自行將添附物除去。如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不必補償。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求出租人給予補償,對出租人而言,該補償將構成強制得利的補償。而依照不當?shù)美囊?guī)則,強制得利是不應補償?shù)摹6⒔?jīng)過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在合同解除后,由于該添附物不能取回,已經(jīng)成為添附方的損失。對于這種損失,原則上按照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如雖系承租方違約,但所留裝潢物對于出租方確有再利用價值的,可由出租方酌情給予補償。
15、 租賃合同當事人約定,租賃物上的添附物或其殘值在合同終止時歸出租人。現(xiàn)因一方當事人違約而致合同提前被解除的,添附物歸屬如何確定? 、
如果雙方約定合同終止時添附物歸出租人的,則該約定屬于關于添附物歸屬的附條件的約定。即以合同正常履行完畢,作為將添附物價值完全移轉給出租人的條件。因此,根據(jù)附條件法律行為的規(guī)則,如因出租人違約而致條件不能成就的,則承租人取回添附物;添附物不能取回的,承租人可以參照上條,要求出租人賠償。如果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視為阻止條件成就的行為,應當確認添附物歸出租人所有;同時,出租人也不必給予承租人賠償。但是,所留裝潢物對于出租方確有再利用價值的,參照上條規(guī)定處理。
備注:
本法律適用解答不適用公房租賃。
本法律適用解答適用下發(fā)后受理的和下發(fā)前已受理尚未審結的一審案件。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