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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未能及時“注銷/遷出”租賃場地內注冊地址的違約賠償責任
房屋租賃合同終止后,承租人在租賃場地上申請注冊的營業執照如何處理?以及后續的遷出、注銷及違約賠償問題,也是租賃合同糾紛中常見的糾紛
沈龍、唐月軍與上海姝晨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8)滬0115民初51519號
原告:沈龍,男,1952年5月28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原告:唐月軍,女,1951年11月7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小軍系原告唐月軍弟弟,住上海市楊浦區。
被告:上海姝晨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
法定代表人:董延彪。
原告沈龍、唐月軍訴被告上海姝晨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沈龍及原告唐月軍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小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上海姝晨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沈龍、唐月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3,973.33元按3,200元月計算,自2017年12月25日起暫計算至2018年5月5日,其后產生的費用仍在請求范圍之內,應計至被告公司注冊地址自案涉房屋內遷出或注銷之日;2.被告變更公司注冊地址,將公司注冊地址自案涉房屋內遷出或注銷;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22日,兩原告甲方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將上海市浦東新區滬南路XXX號XXX室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出租于被告乙方,合同10-5約定“租賃合同終止或到期前,乙方應及時辦妥公司的注冊地址的遷或注銷。若未及時辦理,租賃期滿后,甲方有權按日租金按天收取違約金,并追究乙方違約責任。”2017年10月13日,被告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將被告公司注冊地址變更為系爭房屋地址。2017年11月24日,因被告單方而提出提前解約,兩原告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協議》以下簡稱《解除協議》,約定“乙方應于2017年12月24日前辦妥公司的注冊地址的遷移或注銷。若乙方未及時辦妥公司的注冊的遷移或注銷,甲方有權依據月租金3200元按天收取違約金,并追究由此引起的相應法律責任。”截止起訴之日,被告未變更公司注冊地址,將公司注冊地址自系爭房屋內遷出或注銷,也未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兩原告認為,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及《解除協議》合法有效,被告未履行約定義務系違約行為,應當依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并履行必要合同義務。請法院依據事實和法律,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
上海姝晨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房屋所有權證》、《租賃合同》、《解除協議》以及被告工商登記信息2018年11月19日,經庭審質證,被告未到庭提出異議,視為放棄了對原告提供證據的質證權利。本院對原告所提供證據的客觀性、真實性、關聯性予以確認,確認原告所述事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解除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于法不悖,應為合法有效,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被告至今未按約于2017年12月24日前將注冊地址注銷或遷離系爭房屋,原告因此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符合《解除協議》的約定,依法應予支持。對于原告要求的被告“變更公司注冊地址,將公司注冊地址自案涉房屋內遷出或注銷”,由于公司注冊登記及變更等事宜系工商管理部門的職權范圍,不屬法院管轄,故本院難以支持。有鑒于此,被告遷移或注銷注冊地址的時間無法確定,故原告要求將違約金計算至遷移或注銷之日,將造成履行期限不明確而難以執行。2018年11月19日,被告注冊地址仍登記為系爭房屋地址,違約金可計算至該日。被告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系放棄自己的訴訟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上海姝晨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沈龍、唐月軍支付違約金按每月3,200元標準,自2017年12月25日起計算至2018年11月19日止;
二、駁回沈龍、唐月軍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上海姝晨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全煒琦
人民陪審員 卜軍形
人民陪審員 王珠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