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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告贏省政府,行政復議裁決巧妙維權
小企業告贏省政府,行政復議裁決巧妙維權
本事務所律師王衛洲律師接受棗莊市鑫盛塑編有限公司的委托,依法代為對棗莊市山亭區新建汽車站和魯南農產品物流中心項目拆遷案件進行調查和辦理,經充分的調查和分析,王律師發現棗莊市山亭區新建汽車站和魯南農產品物流中心項目拆遷案件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應當立即停止對棗莊市鑫盛塑編有限公司的拆遷行為。
為確保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王律師代表棗莊鑫盛塑編有限公司,進行了詳細周密的調查,經調查發現一、涉案建設項目拆遷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依法不得實施拆遷。二拆遷人所稱拆遷所依據的土地征收批復因未經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程序予以確認屬于違法、三、當事人棗莊鑫盛塑編有限公司的土地用地手續也存在一些瑕疵,但棗莊市鑫盛塑編有限公司與地方政府最大的爭議確實補償糾紛, 基于以上特點在辦案之初我們即確定了以訴訟為輔、協調為主的辦案方式。
確定辦案方式之后,律師首先采取了向山東省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征地審批手續,向棗莊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確認山亭區政府拆遷行為違法,在行政復議啟動之后逐步建立了一個協調的平臺,但是由于雙方關于具體補償數額差距太大是一直沒有協調好,政府多次稱準備強制拆除,2010年11月2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作出(魯政復決字[2010]6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政府的征地批復,鑫盛塑編有限公司敗訴了,此時時刻面臨著強拆,當事人壓力非常大。
在律師的鼓勵下,鑫盛塑編有限公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申請最高裁決,國務院受理此案后,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專門派辦案工作小組到棗莊調查核實,國務院法制辦的到來給予鑫盛塑編有限公司以極大的信心,在國務院調查之后律師又專門到棗莊山亭收集此次征地審批存在違法的相關證據,很多村民紛紛簽字作證,為贏得最終裁決提供了更多的機會。
2012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下達最高裁決,裁決認為:在原級行政復議中山東省人民政府對案件的主要事實的審查存在遺漏。國務院最終決定:
一、撤銷山東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魯政復決字[2010]6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二、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作出處理決定。這意味著山東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是錯誤的,鑫盛塑編有限公司這個小企業告贏了省政府。
最終在律師與當事人全力配合之下,棗莊市山亭區政府與鑫盛塑編有限公司達成協議,拆遷補償標準獲得很大的提高,當事人對律師的辦案效果表示非常的滿意,從始至終此案撲朔迷離,被拆遷人一直處于被動狀態,但是卻能排除一切困難,最終卻獲得圓滿結果,可謂一次拆遷維權的經典案例。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行政復議裁決書
國復[2012]57號
申請人:棗莊市鑫盛塑編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北留路南側店韓路西側。
法定代表人:李成文。
申請人:李成文
住所地: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山城辦事處后南莊村10號
被申請人:山東省人民政府
住所:濟南市府前街1號。
法定代表人:姜大明,省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棗莊市山亭區2009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設用地的批復》(魯政土字[2010]202號,以下簡稱魯政土字[2010]202號批復),向被申請人申請原級行政復議,經被申請人作出魯政復決字[2010]68號行政復議決定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向本機關申請最終裁決。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機關經審理查明,在原級行政復議過程中,原級行政復議機關對申請人不服魯政土字[2010]202號批復申請行政復議一案主要事實的審查存在遺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裁決如下:
一、撤銷山東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魯政復決字[2010]6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二、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本裁決為最終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行
政復議專用章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