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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判決:駁回區政府上訴,確認強拆自建房違法!
上訴人
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政府
被上訴人
劉XX
委托代理人
馮 凱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 玲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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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劉XX系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居民,1999年在小區購買了擁有合法產權的房屋,之后于2000年在小區共有部分緊鄰自家房屋處自建了一部分房屋,用于生產經營,營利情況較好,是家庭生活的唯一經濟來源。
2015年12月2日,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劉XX所購買的房屋在此次征收范圍內。
因征收協商未果,區政府為了逼迫拆遷,將劉先生經營之場所斷水斷電,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
2017年4月13日和2017年6月13日,區政府前后兩次組織相關部門及社會閑散人員多人,在拆遷其他已經簽訂補償協議的業主房屋時將劉XX的自建房屋部分一并予以強制拆除,使原告無法繼續經營、損失慘重。
劉XX認為,區政府強拆其自建房并導致其無法繼續從事經營活動,嚴重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權益,遂找到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馮凱、王玲二位律師進行維權。
萬典律師經過對案情的詳細分析,迅速找到了本案的關鍵所在:
政府強制拆除劉XX自建房的行為是一種行政強制執行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在實施強制拆除行為前,政府部門應當進行催告并作出強制執行決定,而在本案中,政府并未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步驟進行,故其強拆二人房屋的行為程序違法。
之后在萬典律師的幫助下,劉XX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禹會區政府強拆行為違法。
隨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確認被告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13日強制拆除原告劉XX自建房的行為違法。
確認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后,禹會區人民政府不服一審判決,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在上訴過程中,禹會區政府主張拆除劉XX的房屋系違法建筑。
因本案禹會區政府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拆除涉案房屋前履行了上述程序,故一審判決確認禹會區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程序違法,并無不當。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于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作出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政府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