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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遷人轉讓安置房購買資格,轉讓協議應為有效
發布日期:2020-03-27 17:16:12
將安置房購買資格轉讓他人,本質上是一種財產權利轉移,并不為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所禁止,協議應認定有效。
標簽:房屋買賣|購房指標|購買資格|權利轉移
案情簡介:2010年,村民王某房屋被依法征收,其所享有的安置房購買資質和購房優惠條件以1.75萬元轉讓給胡某。2013年,王某訴請確認轉讓協議無效。
法院認為:①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前提下,有依法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本案中所涉安置房購買資格是有關部門對房屋征收對象在獲得征收補償款后所給予的政策性優惠,本案所涉買賣行為,并不為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所禁止。②王某房屋被拆遷,其享有被安置權,該權利系王某房屋被拆遷而享有的一項財產性權利,王某將其房屋被拆遷后享有的房屋安置權利轉讓給胡某,其本質上是一種財產權利轉移,該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判決駁回王某訴請。
實務要點:被拆遷人將安置房購買資格轉讓他人,本質上是一種財產權利轉移,并不為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所禁止,協議應為有效。
案例索引:江蘇宿遷中院(2013)宿中民終字第0383號“王某與胡某合同糾紛案”,見《王啟宗訴胡亮亮確認拆遷安置房購置權轉讓協議無效被判敗訴案》,載《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201402/3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