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律師熱線:400-1789-688
- 郵箱:15810784790@163.com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區上地三街9號金隅嘉華大廈A座1210室
開發商對小區規劃內容虛假宣傳,被判賠償之情形
開發商對小區規劃內容作不實宣傳,致使購房人產生誤解,客觀上對其簽約產生重大影響的,開發商應相應賠償。
標簽:房屋買賣|售房廣告|虛假宣傳
案情簡介:2003年,開發公司接受媒體采訪及發放的宣傳彩頁均稱對旁邊36畝釣魚臺水塘有使用權。2006年,馬某與開發公司簽訂購房合同,后得知開發商只是短期租賃前述水塘,且水塘要被改造為馬路,馬某以其虛假宣傳、欺詐銷售為由訴請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認為:①開發公司在釣魚臺水塘未納入項目選址紅線范圍情況下,通過接受媒體采訪、發放小區宣傳彩頁等行為作了不實宣傳,對水塘權屬未向馬某作出足夠說明。同時,開發公司利用租賃方式取得水塘短期使用權,致使馬某對水塘是否屬于小區范圍產生誤解,客觀上對其訂立買賣合同及確定房屋價格產生了重大影響。另外,現開發公司未取得水塘使用權,緊鄰小區的部分水塘已被修建為馬路,這種環境的改變,致使馬某居住、生活品質下降,開發公司該種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行為對馬某權益造成了損害,開發公司對此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②結合馬某購買房屋時的單價及小區房價,綜合考慮環境改變對馬某生活造成的影響,酌定開發公司按馬某所購買房屋總價款的5%承擔賠償責任。因小區業主購買房屋時間跨度較大,同一樓層、同一方位房屋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約定單價并不一致,故對于房屋差價無法進行精確確定,且法院在確定開發公司賠償馬某損失標準時,已結合馬某購買房屋時單價及小區房價,并綜合考慮了環境改變對馬某生活造成的影響,且已考慮了可能存在的房屋差價問題,故對于馬某要求開發公司按220元/平方米價格退還房屋差價的主張,不予支持。判決開發公司賠償馬某1.5萬余元。
實務要點:開發商通過接受媒體采訪、發放小區宣傳彩頁等行為對小區規劃內容作不實宣傳,致使購房人產生誤解,客觀上對其訂立買賣合同及確定房屋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開發商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案例索引:江蘇宿遷中院(2014)宿中民終字第0478號“馬某與某開發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見《馬文榮訴宿遷鴻意地產公司因虛假宣傳構成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案》,載《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201601/4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