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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延期交租,業主斷水斷電遭法院判罰賠償!
在房屋租賃過程中,租戶可能因為種種原因延遲交納房屋。面對這種情況,有些業主便采取斷水斷電的方式“報復”或驅逐租戶,好多房主表示很無奈,畢竟租客一直不交租金,那么這樣的做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講真的可以嗎?
金先生租下了索先生名下的一處房產用于公司辦公,雙方約定租期兩年,押一付三,按季支付。如果金先生逾期支付租金達10天,或者欠繳各項費用達到月租金的數額時,應按月租金的100%標準支付違約金,且索先生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合同簽訂后,金先生當天就支付了押金及第一季度的租金。但此后幾次交房租時,金先生總會拖那么幾天。到了租房的第二年,金先生又遲了幾天交房租。索先生便以業主的身份通知物業公司對出租房屋斷水斷電。
金先生無法使用房屋,提起訴訟,要求索先生繼續履行合同,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等。房主索先生也提出反訴,要求金先生支付房屋租金及違約金,并解除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
金先生延遲交付租金,應依據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但金先生延遲支付租金的情形,尚不符合雙方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
此外,雖然金先生支付租金的時間晚于雙方約定的時間,但索先生在未經催告的情況下,徑行要求物業公司停止向涉案房屋供電,導致房屋無法正常使用,索先生采取上述行為超過必要限度,應賠償由此給金先生造成的損失。
至于索先生要求對方支付的租金,法院認為金先生延遲支付租金且沒有足額支付,但涉案房屋斷電后無法正常使用,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因此停電期間的租金應予以減少,金先生未支付的租金無需再行支付。
最終,法院判決雙方繼續履行租賃合同,金先生支付與月租金等額的違約金,索先生賠償金先生合理損失2400元。
這里萬典律師提醒您
遇到租客拖欠房租等違約行為的,房東可以依據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的約定,要求租客支付房租并承擔違約責任。具體操作中,房東可以先向租客進行協商處理,爭取妥善解決糾紛,避免產生矛盾;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房東也可依法向法院起訴,要求租客支付房租并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相關規定指出: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相關法律補充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是轉租合同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應當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償。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條 在租賃期限內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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