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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居間協議能按約定,主張違約方賠償違約金嗎?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了解到一般由于時間或其他一些原因,人們買賣房屋都會通過中介公司來進行,與中介公司合作就需要簽訂一份居間合同,表明雙方的合作意愿及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簽訂居間合同后違約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居間合同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簽訂居間合同后違約是需要向居間人支付違約金的。如果在合同終止前違約,則需要像居間人按照合同約定的那樣賠償違約金。
違反協議的相關約定,依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肯定是要支付違約和中介公司的傭金的,因為中介公司作為居間方,沒有存在過錯,買賣雙方傭金的支付都應該由違約方承擔。
通常要簽訂如下三類合同:
1、居間合同:一般情況下,居間合同在整個交易中最真實、最有效。
2、買賣合同:即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房屋買賣合同。
3、輔助合同:包括擔保合同、貸款合同、評估合同等等。其中居間合同就約定了買賣雙方與中介方的責任關系。
居間合同的權利義務
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權利實際上就是委托人的義務,其權利體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1、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
報酬請求權是居間人的主要權利。雙方當事人約定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的報酬標準,國家有限制規定的,當事人約定的報酬額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標準。
居間合同報酬的給付義務有兩種情況:
1、報告居間,因居間人僅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并不與委托人的相對人發生關系,所以報告居間僅由委托人承擔給付義務。
2、媒介居間,因為交易雙方當事人都因為居間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約定外,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行使報酬請求權采取報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報告或媒介成立而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請求報酬;合同雖成立但無效時,居間人也不能請求報酬。
當居間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或違反其對于委托人的義務而為有利于相對人的行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報酬請求權。
2、居間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
居間人所需費用,通常包括在報酬內,居間活動的費用一般由居間人負擔,非經特別約定,居間人不得請求償還費用。但當事人在居間合同中約定由委托人承擔費用的,居間人對其已付的費用有償還請求權。
居間人違反其對于委托人的義務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對人的行為,或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而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時,即使事前約定有費用償還請求權,也無權行使。
3、居間人的義務
1、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2、忠實義務。居間人應當如實報告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和其他有關信息。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負擔居間費用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4、委托人的主要義務
1、支付居間報酬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未訂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絕支付報酬。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問人的報酬。
2、償付費用的義務。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費用。
萬典律師這里提醒您:
在一些格式文本的居間協議中,會有一方在合同履行中存在任何違反約定的情形,均需要承擔逾期違約責任及合同解除責任的違約金約款。
關于逾期責任及解除責任的約定系針對買賣合同的履行,違約條款只有在成立本約的情形下才可以適用。但還要結合實際損失和履行狀態進行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