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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 簽約后居然坐地漲價,結果被訴至法院!法官都氣憤了!
隨著房價上漲周期的不斷縮短,交易過程中經常出現出賣方因房價上漲,而不愿再以原商定價格出售房屋的情況。若該情況發生在雙方簽訂合同之前,則買賣雙方可繼續協商價格。若雙方已經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賣方的該行為則會被認定為違約,需承擔違約責任。 2020年10月,原告王某在某房產中介公司的居間活動下與被告張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張某將其位于某小區的房屋以120余萬元的價格賣給原告王某,王某需在簽訂合同當日支付購房定金10萬元,雙方還對首付款的支付及按揭貸款的辦理作了約定。 合同簽訂當日,原告王某將10萬元定金支付給被告張某。后因房價上漲,2020年11月,被告張某與中介公司聯系,稱房價過低,要求將房價提高10萬元,否則其拒絕繼續履行合同。原告王某不同意被告提高房價的要求,被告將定金10萬元退回房產中介公司賬戶,原告王某不同意原告退回10萬元定金,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后雙方繼續協商未果。2020年12月,原告王某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定金20萬元。 相關法條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乙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乙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最終判決 本案中,被告張某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隨意提出增加購房款的要求,系不尊重契約精神,在對方拒絕其要求后將金直接退回,系單方毀約,亦是不誠信的行為,故判被告張某雙倍返還原告定金20萬元。 馨提醒您:遇到房屋糾紛一定要穩住情緒,收集自己有利的證據同時,應第一時間找相關專業人士進行法律咨詢,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