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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購房合同解除,賣方未退款,買受人占有房屋合法
發布日期:2020-04-13 17:48:39
案情簡介:2005年,生效判決判令王某與開發公司所簽購房合同解除,雙方返還。2007年,周某購買該房并辦理產權證。2012年,周某訴請王某騰房。此前,周某代理人王某表示,愿意代開發公司履行給付購房款義務,并將判決款項交至執行法院。
法院認為:①無權占有不動產或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從既判力相對性角度而言,生效判決只約束當事人和特定訴訟承繼人,對于單純的裁判標的物受讓人不產生實體權利義務拘束力。但從生效判決執行力角度分析,生效判決的有效執行是司法權威的保障,除非由于善意取得等實體法律規則作用導致生效裁判失去執行基礎,否則受讓裁判標的物的物權人不得以妨礙生效裁判執行方式主張權利。②生效判決解除了與開發公司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其對涉案房屋既不享有所有權,亦無基于買賣合同關系的合同債權,王某負有騰退涉案房屋義務,但王某履行騰房義務需與開發公司對生效判決履行同時進行。現無證據表明開發公司已自動向王某履行生效判決,而王某既未收到判決的執行款,亦未收到關于騰退涉案房屋具體時間的通知,雖周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向執行法院匯入退王某兩套房款,但相關款項是否構成足額履行,有待于判決執行結果,且涉及開發公司利益,不宜在本案中予以確定,在此情況下,法院難以確定王某應履行騰房義務的到期日,繼而難以認定王某已對涉案房屋構成無權占有。周某雖系涉案房屋登記產權人,但其要求王某騰退涉案房屋尚不具備條件,法院難以支持其相關訴訟請求。判決駁回周某訴請。
實務要點:購房合同解除后,在出賣方未履行返還購房款義務情況下,買受人不返還房屋的抗辯權可向購買該房屋的新的產權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