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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合同未簽成,責任應在誰?
發布日期:2020-04-13 17:45:05
基本案情:2008年5月,朱某通過中介公司購買張某房產,約定房價款131.5萬元,三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后,朱某依約交納5萬元定金.1個月后, 雙方未依約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對未簽約原因,朱某主張因對方提出作低房價而不能協商一致,張某與中介公司稱系朱某無法借到購房款、要與愛人商量為由拒簽.爭議焦點:l.合同未簽之原因是什么?2.定金是否返還?
律師意見:三方簽訂的房地產居間買賣協議合法有效,對最終未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原因雙方各執一詞.朱某主張其因不愿作低房價,要求以131.5萬元合同價成交,但張某不同意.張某主張其同意以該合同價簽約,雖該主張有中介公司陳述印證,但考慮到中介公司工作人員實際代理張某與朱某洽談買賣房屋事宜,故張某的上述主張本院難以采信.因雙方就合同價格最終未能協商一致,而導致未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且屬于不可歸責于合同任何一方的原因所致,故張某所收取的定金5萬1元依法應返還朱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