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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轉手按揭房,貸款如何償?
發布日期:2020-04-13 17:44:30
基本案情:2008年4月,童某將按揭房屋作價21萬元售與劉某,約定余下10方元按揭款由劉某承擔,"如劉某未按貸款合同約定按時足額還款造成童某信用受損,則劉某應按貸款額度的5%.每月賠償給童某","任何一方違約,應支付對方違約金3萬元".2010年5月,劉某將該房作價23萬元售予吳某.2010年 6月起,劉某連續3個月停止支付貸款.爭議焦點:1.劉某是否根本違約? 2.能否解除合同?
律師意見:本案劉某已履行主要合同義務且有繼續履行意愿,其3個月未按期支付銀行按揭貸款并未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不構成根本違約.另考慮到劉某已與第三人就該房屋簽訂買賣合同,解除本案合同將給吳某利益造成影響,故本案合同應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既約定了概括性賠償違約金3萬元,又約定了具體性賠償違約金即當劉某未按期歸還房貸應按貸款額度的5%.每月賠償給賣方,故童某依法可選擇適用,但賠償違約金的支付應與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相當,鑒于劉某違約行為系非根本性違約,實際造成童某的損失亦較輕,故對劉某提出要求減少違約金的怠見予以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