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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居間費用什么時候應該繳納?
發布日期:2020-04-13 17:38:01
基本案情:2010年4月,項某通過房產中介購買鄒某房屋,先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居間成交確認書,約定買方擬貸款140萬元,"貸款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獲銀行批準的,買受人自行籌齊剩余房款,以現金支付給出賣人",居間服務費7.05萬元。2010年5月,鄒某與項某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房產中介依據項某欠條主張居間服務費。
爭議焦點:1.房產中介居間義務是否履行? 2.應否交納居間費用?
律師意見:首先,要看居間是否完成?房產中介為買方提供了房源信息服務,促成買方與賣方就涉案房屋簽訂了購房合同,房產中介已履行了居間成交確認書中約定的義務,故有權收取相關居間費用。
2.居間費用。買方在其與賣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買方擬貸款140萬元,貸款因買方自身原因未獲得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的,買方以現金形式支付給賣方.買方并不在限購之列,只是貸款手續更加嚴格.買方雖未能順利獲得貸款,但買方承諾其自行籌集房款支付給賣方,且買方在居間成交確認書中確認,買方應向房產中介支付全部居間弓間報酬.此后,買方又為房產中介出具欠條,稱其拖欠房產中介居間服務費.買方理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買方與賣方協商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免除其向房產中介支付居間費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