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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土地出讓金,該哪萬補交?
發布日期:2020-04-13 17:40:16
基本案情:2008年 10月,鮑某將劃撥土地上的房產證(黃證)以略低于市場價的價格轉讓給陳某,約定"在辦理買賣過戶手續時,雙方各自承擔法定稅收費用",合同"特別告知" 中載明"非居住房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劃撥土地上房地產買賣,買受人應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過戶時,因對何方繳納土地出讓金存在爭議致訴.爭議焦點:1.買受人是否盡到注意義務? 2.土地出讓金由哪方負擔?
律師意見:案涉房產買賣合同約定,在辦理買賣過戶手續時,雙方各自承擔法定稅收費用.簽約時,陳某作為買受人已閱看過該商鋪產權證,而該類劃撥土地上的房地產權利憑證與出讓土地上的房地產權利憑證在顏色上即有明明顯區另氏故,陳某應預見到該類"黃證"商鋪需繳納的稅費可能與"綠證"商鋪需繳納的稅費有區別,且該份合同又作了特別告知.
從系爭商鋪買賣的實際履行情況來看,雙方已就系爭商鋪完成了實物交付,陳某已獲取了該商鋪的使用收益權能,現為最終取得該商鋪的完全產權,而要求鮑某協助辦理該商鋪產權之過戶登記手續,在有明確約定情況下,故由作為買受人的陳某承擔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