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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代人買賣房,合同有無效?
發布日期:2020-04-13 17:35:44
基本案情:2008年4月,李某通過中介購房,并與徐某簽訂定金合同,交了10000元定金,后以徐某非產權人受欺詐為由主張撤銷合同并返還定金。
律師意見:徐某以自己的名義所實施的代理行為不違反《合同法》第403條“關于"隱名代理”之規定,無論徐某對相對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具體情況在實施該代理行為前后,均不影響其委托代理關系成立。即若受托人徐某因委托人原因對第三人張某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張某可直接選定委托人主張其相應的合同權利。為此,本案李某認為徐某故意隱瞞爭議房屋權屬狀況,且在未披露其與房屋產權人就該套房屋存在代理關系情況下即以自己作為出賣方與張某訂約,該行為已對李某構成欺詐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案涉合同應認定有效。李某要求撤銷合同并返還所付定金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不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