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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亮天意商貿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區環金安居建設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鄧國珍;天津市河北區興啟晟飯莊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天津海亮天意商貿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區環金安居建設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鄧國珍;天津市河北區興啟晟飯莊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6)津民申59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天津海亮天意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紅橋區西于莊子牙南里(萬利達實業公司內)1層143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亮,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晴,天津天關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石慧來,天津天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天津市河北區環金安居建設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區昆緯路39號417。
負責人:李曉婷,該分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靜,該分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謝勁松,天津坤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第三人:天津市河北區興啟晟飯莊。
負責人:鄧國珍,該飯莊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亮,男,回族,1960年12月27日出生,天津海亮天意商貿有限公司總經理,住天津市紅橋區復興路隆春里3號樓1門102號,系鄧國珍之夫。
一審第三人:鄧國珍,女,漢族,1961年5月8日出生,天津市河北區興啟晟飯莊經營者,住天津市紅橋區復興路隆春里3-1-102。
委托代理人:李文亮,男,回族,1960年12月27日出生,天津海亮天意商貿有限公司經理,住天津市紅橋區復興路隆春里3號樓1門102號,系鄧國珍之夫。
再審申請人天津海亮天意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亮天意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天津市河北區環金安居建設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簡稱環金安居公司),一審第三人天津市河北區興啟晟飯莊(以下簡稱興啟晟飯莊)、鄧國珍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2015)一中民一終字第12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海亮天意公司申請再審稱:海亮天意公司與環金安居公司就訟爭房屋存在租賃關系,雙方已經明確約定房屋的用途為經營餐飲。2014年12月環金安居公司在訟爭房屋周圍搭建違章建筑,致使房屋無法正常使用。在環金安居公司沒有履行其合同義務的情況下,海亮天意公司有權拒付租金。海亮天意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環金安居公司提交意見稱:兩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海亮天意公司的再審申請。
興啟晟飯莊、鄧國珍提交意見稱:同意海亮天意公司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海亮天意公司與環金安居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本院對其效力予以確認,雙方均應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義務。環金安居公司系訟爭房屋的出租人,海亮天意公司系承租人,出租人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房屋與承租人支付房屋租金分別是雙方當事人的主要義務,構成對待給付。本案中,海亮天意公司拒付租金的理由為案外人搭建圍擋致使訟爭房屋無法正常使用,但海亮天意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圍擋的搭建對其使用房屋產生的影響,以及對其經營造成的損失。在海亮天意公司對于欠付租金的事實及具體數額并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兩審法院判令其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并無不當。
綜上,海亮天意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天津海亮天意商貿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耿小寧
審 判 員 趙清泉
代理審判員 楊澤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尹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