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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租到拆遷,租金不變”,但拆遷的具體時間并不具有確定性,因此合同中的“租到拆遷”并非對租賃期限的明確約定,故訟爭《房屋租賃合同》應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一直租到拆遷,租金不變”,但拆遷的具體時間并不具有確定性,因此合同中的“租到拆遷”并非對租賃期限的明確約定,故訟爭《房屋租賃合同》應為不定期租賃合同----韓繼忠、劉方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7)津民申62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韓繼忠,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洪蘭,女,1951年7月21日出生,漢族。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劉方,女,1973年4月26日出生,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洪蘭,女,1951年7月21日出生,漢族。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趙金良,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宇(趙金良之子)。
再審申請人韓繼忠、劉方因與被申請人趙金良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終53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韓繼忠、劉方申請再審稱,兩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訟爭《房屋租賃合同》明確約定租賃期限至訟爭房屋拆遷之日,是附條件履行的合同。韓繼忠、劉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主動向趙金良增加了租賃費。趙金良因訟爭房屋列入河東區拆遷范圍而要求韓繼忠、劉方騰房。綜上,韓繼忠、劉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相關規定申請再審。
趙金良提交意見認為,不同意韓繼忠、劉方的再審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是涉案合同的租賃期限問題。定期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有租期的租賃,當事人未約定租期的,應為不定期租賃。本案中,《房屋租賃合同》雖約定“一直租到拆遷,租金不變”,但拆遷的具體時間并不具有確定性,因此合同中的“租到拆遷”并非對租賃期限的明確約定,故訟爭《房屋租賃合同》應為不定期租賃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趙金良作為訟爭房屋的出租人有權隨時主張解除合同。兩審法院據此判令解除趙金良與劉方所簽《房屋租賃合同》,并無不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韓繼忠、劉方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耿小寧
審 判 員 趙清泉
代理審判員 唐 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張洪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