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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應對火災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但物業公司承擔責任與否,并不能免除承租人基于租賃合同而應向出租人承擔的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應對火災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但物業公司承擔責任與否,并不能免除承租人基于租賃合同而應向出租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楊波玄、孫貴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7)津民申129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上訴人):楊波玄,男,1982年7月6日出生。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張新,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貴捷(姑嫂關系)。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孫貴捷,女,1969年12月18日出生。
再審申請人楊波玄因與被申請人張新、孫貴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津01民終1918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二審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楊波玄申請再審稱,張新重新購買空調收據所載用戶名為“孫貴捷”,該筆支出并非張新的經濟損失。火災發生在春節期間,楊波玄不在現場,小區內燃放煙火是導致火災的主因,物業公司沒有盡到管理義務應承擔責任,楊波玄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被燒毀空調系物業公司統一安裝,空調型號及價值可以查清。綜上,楊波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張新提交書面意見認為,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不同意楊波玄的再審申請。根據雙方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間內楊波玄對訟爭房屋負有管理責任。楊波玄未及時清理在陽臺堆放的紙箱等可燃物導致春節期間發生火災,其應承擔因火災造成的損失。重新安裝的空調系孫貴捷代張新購買,故收據上用戶名為“孫貴捷”,票據上送貨地址與訟爭房屋地址一致,且一審法院已到現場進行核對。受損中央空調為一拖五空調機組,市場上其他品牌機組價格更高。
本院認為,關于收據記載用戶名為“孫貴捷”問題,孫貴捷提交收據所記載送貨地址與訟爭房屋坐落地址一致,且孫貴捷確認重新購置中央空調系由其代張新完成,故該收據可以證明張新為在訟爭房屋內更換中央空調實際發生費用。關于楊波玄應否承擔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有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楊波玄在春節回家期間仍將紙箱等可燃物放置在陽臺上,進而引起火災,其未盡到審慎的妥善保管義務。雖楊波玄主張物業公司應對火災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但物業公司承擔責任與否,并不能免除楊波玄作為承租人基于租賃合同而應向出租人張新承擔的賠償責任,因此兩審法院判令楊波玄承擔責任并無不當。關于楊波玄賠償數額問題,張新在一審審理中提交了重新安裝中央空調的收據用以證明其實際發生損失,楊波玄雖對此提出異議,但并未提交相反證據予以反駁,其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楊波玄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耿小寧
審 判 員 趙清泉
代理審判員 唐 娜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張洪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