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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王忠順、宋秀青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8)津民申193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王忠順,男,1955年10月31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南開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國穎,天津昭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宋秀青,女,1967年10月27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西青區。
再審申請人王忠順因與被申請人宋秀青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津01民終1248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原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王忠順申請再審稱,(一)王忠順承租的涉案房屋為毛坯房,王忠順出資21萬元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宋秀青應當賠償裝修殘值損失。(二)王忠順拒絕交納涉案房屋采暖費的原因是供熱溫度未達標,與供熱公司之間存在矛盾。(三)涉案房屋租賃合同屬無效合同。(四)宋秀青不是涉案房屋所有權人,訴訟主體不適格。綜上,王忠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之規定向本院申請再審。
宋秀青提交意見稱,不同意王忠順的再審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王忠順與宋秀青房屋租賃合同應為無效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應予支持。原判決判令王忠順將涉案房屋騰空交付給宋秀青并向宋秀青給付相應的占有使用費、墊付的暖氣費,并無不當。王忠順關于裝修殘值損失問題已超出本案審理范圍,不予審查。綜上,王忠順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應當再審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王忠順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李彤
代理審判員 張昕
代理審判員 李超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