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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振浪、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政府李七莊街楊樓村民委員會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高振浪、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政府李七莊街楊樓村民委員會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津民終363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高振浪,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西青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文鳴,天津子矜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聶雷強,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政府李七莊街楊樓村民委員會,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區楊樓村。
負責人:張家利,該村村委會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隆君,天津張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凱,天津張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高振浪因與被上訴人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政府李七莊街楊樓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楊樓村委會)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津01民初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高振浪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文鳴、聶雷強,楊樓村委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隆君、姚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高振浪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民事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或改判楊樓村委會賠償高振浪經濟損失3026.25萬元;2.一審、二審訴訟費由楊樓村委會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1.楊樓村委會在租賃物竣工后,沒有辦理消防、建委、房管等相關驗收,并在隱瞞該事實的情況下,將其租賃給高振浪從事經營活動,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導致高振浪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給高振浪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本案涉訴的房屋土地規劃性質為商業性質,屬于依法應該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楊樓村委會沒有證據證明涉訴房屋經過消防驗收且消防驗收已經合格。2.一審法院到消防部門調取的證據不全。一審法院沒有將租賃物全部備案、驗收整體案卷資料調取齊全。一審法院調取的證據不能認定租賃物所存在的消防問題系高振浪的行為導致。(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1.高振浪請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楊樓村委會將未經過消防合格驗收的建筑物出租給高振浪經營酒店使用,構成了根本違約,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睂儆诜蛇m用錯誤。2.由于楊樓村委會的嚴重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楊樓村委會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睋耍瑮顦谴逦瘯斮r償高振浪的經濟損失。3、一審法院認為,高振浪因自身消防驗收問題被停業,其損失不應由楊樓村委會承擔,不能成立。租賃物沒有經過竣工消防驗收,楊樓村委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高振浪主張解除合同、賠償損失,應予支持。4、客觀上高振浪無法整改后恢復營業。依據消防部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材料清單》、《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檢查申報材料清單》的規定,高振浪整改后,申請驗收時應當提交消防機構出具的原建筑的消防設計審核(驗收)意見書,但楊樓村委會沒有進行消防驗收,不能提供該文件,導致高振浪無法進行經營。
楊樓村委會辯稱,(一)高振浪請求楊樓村委會賠償損失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1.楊樓村委會履行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沒有任何過錯,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本案中,楊樓村委會與高振浪簽署《房屋租賃協議》后,依約向高振浪交付了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租賃標的物,履行了合同約定的保障消防設施齊全的合同義務。而且,根據《房屋租賃協議》第一條第3項的約定,高振浪保證裝修期間達到消防驗收合格,故消防驗收義務應由高振浪承擔。2.案外人天津市海底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底鮮公司)被處以行政處罰,系因其作為經營者在營業之前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擅自營業導致,與楊樓村委會無關。通過西青消防支隊的處罰決定可以明確,違法主體系案外人海底鮮公司,違法行為系案外人海底鮮公司經營前未申請進行消防安全檢查,違法主體及違法行為均非楊樓村委會。3.高振浪訴稱租賃標的物自始不具備辦理消防驗收條件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結合西青消防支隊向海底鮮公司下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檢查不合格通知書》,涉訴項目屬于備案項目,而非驗收項目。而且,本案涉訴房屋在海底鮮公司經營之前,用途不確定,涉訴房屋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此外,西青消防支隊出具的復查意見書已經向海底鮮公司明確其消防設計復查合格,同意恢復施工,海底鮮公司施工后,竣工消防檢查的結果為不合格。故高振浪認為涉訴房屋自始不具備辦理消防驗收條件不能成立。(二)高振浪主張的其他各項理由均不能成立。1.高振浪以其經營的案外人海底鮮公司為主體,對涉訴房屋裝修并進行了消防設計備案復查及消防備案檢查,對承租房屋有清楚、全面的了解,楊樓村委會不存在任何隱瞞事實的情形。2.本案一審法院依據高振浪申請調取了相關證據,此后高振浪又申請律師調查令自行前往西青消防支隊調取了相關證據材料,不存在調取證據不全的情形。3.高振浪一審主張解除《房屋租賃協議》,楊樓村委會亦同意解除,一審法院適用法律并無不當。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高振浪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解除高振浪與楊樓村委會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2.判令楊樓村委會賠償高振浪經濟損失3026.25萬元。3、本案訴訟費由楊樓村委會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高振浪與楊樓村委會于2013年7月27日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約定由高振浪承租位于西外環線楊樓盛陽園底商進行經營,面積為6254平方米,租期20年(2013年11月1日至2033年10月31日);高振浪裝修訴爭房屋。2013年10月16日海底鮮公司開業。2016年5月10日西青消防支隊進行檢查,以該單位未經消防檢查為由責令停業,并處叁萬元罰款。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關于解除高振浪與楊樓村委會簽訂《房屋租賃協議》;二、關于楊樓村委會賠償高振浪經濟損失3026.25萬元。關于焦點一,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協議》合法有效,現雙方均同意解除該合同,一審法院予以照準。關于焦點二,關于高振浪主張楊樓村委會賠償經濟損失3026.25萬元一節,2014年10月31日西青消防支隊向海底鮮公司下達青公消設復字(2014)第0026號《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復查意見書》,結論為:“修改后的消防設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8.1.2條的規定,該工程消防設計復查合格,同意恢復施工?!薄霸摻ㄔO工程消防設計經復查合格后,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重新備案。該建設工程竣工后,你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依法向我支隊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2016年2月6日,西青消防支隊下達給海底鮮公司青公竣查字(2016)第0006號《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檢查不合格通知書》,指出存在問題為:“1、設計圖紙與施工現場不符。2、操作區與就餐區未做防火分隔。3、設施無法正常啟動。4、防火門寬度不夠。5、二樓大廳屋頂使用可燃裝修材料。并告知“你單位收到本通知后,應當立即將該工程停止使用,組織整改后向我支隊申請復查?!?016年5月10日西青區消防支隊進行檢查,以該單位未經消防檢查為由責令停業,并處叁萬元罰款。
根據現有證據及雙方陳述,上述問題無法歸責于楊樓村委會一方。西青消防支隊責令高振浪停業的理由與高振浪提出的租賃物自始就不具備辦理消防驗收的條件不具有關聯性。2014年10月31日西青消防支隊向海底鮮公司下達青公消設復字(2014)第0026號《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復查意見書》結論為“該工程消防設計復查合格,同意恢復施工。”即高振浪提出的租賃物自始就不具備辦理消防驗收條件致使高振浪無法進行消防驗收的觀點不成立。現高振浪系基于自身消防驗收問題被責令停業,其請求楊樓村委會賠償經濟損失3026.25萬元證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一、原告高振浪與被告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政府李七莊街楊樓村民委員會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解除;二、駁回原告高振浪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93113元,由原告高振浪負擔。”
二審中,高振浪提交了2018年10月9日天津市南開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證明高振浪進行二次裝修申報必須有原始的消防驗收材料。經本院組織質證,楊樓村委會的質證意見為:對《公證書》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對證明目的和關聯性不認可。根據《公證書》記載,高振浪申請的是消防設計審核,根據一審法院調取的證據,2014年高振浪已經做了相關工作,且申報材料清單中的材料涉訴房屋都具備,不存在不能提供的情況。本院認為,楊樓村委會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經審理,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2014年10月31日,西青消防支隊向海底鮮公司下達青公消設復字(2014)第0026號《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復查意見書》,內容為:“你單位向我支隊備案的由華誠博遠(北京)建筑規劃設計有限公司設計的天津市海底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裝修改造工程設計文件(備案憑證文號:青公消設備字(2014)第0109號。工程地址為天津市西青區李七莊街,該工程,鋼筋混凝土(砼)結構,二級耐火等級,裝修面積為8511.20平方米,使用性質為酒店。),經我支隊備案檢查,該工程部分消防設計不符合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你單位于2014年10月8日申請復查,經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復查,存在問題均予以整改,修改后的消防設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8.1.2條的規定,該工程消防設計復查合格,同意恢復施工。該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經復查合格后,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重新備案。該建設工程竣工后,你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依法向我支隊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span>
2016年2月6日,西青消防支隊向海底鮮公司下達青公竣查字(2016)第0006號《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檢查不合格通知書》,內容為:“天津市海底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如下問題:1.設計圖紙與施工現場不符。2.操作區與就餐區未做防火分隔。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3.1條規定。3.設施無法正常啟動。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8.1.1條規定。4.防火門寬度不夠。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6.5.7條規定。5.二樓大廳屋頂使用可燃裝修材料。不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95)第3.1.16條規定。你單位收到本通知后,應當立即將該工程停止使用,組織整改后向我支隊申請復查”。
2018年7月4日,西青消防支隊出具《關于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政府李七莊街楊樓村村民還遷住宅的消防設計備案、驗收備案情況說明》,內容為“根據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介紹函要求,經天津市西青區公安消防支隊網上查閱相關材料: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政府李七莊楊樓村村民委員會于2011年5月6日經網上備案受理系統進行了楊樓村村民還遷住宅工程消防設計備案,備案號:120000WSJ110002310。該工程未被確定為抽查對象,自2011年5月6日至今,無消防驗收備案信息”。
本院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的上訴請求和答辯意見,本案爭議焦點為:一、楊樓村委會是否存在違約;二、楊樓村委會是否應賠償高振浪經濟損失。
一、關于楊樓村委會是否存在違約問題。首先,《消防法》第十條規定,“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條另有規定的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钡谑粭l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第十三條規定,“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備案:(一)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二)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爆F高振浪主張涉訴房屋屬于依法應該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對此,本院認為,根據《消防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其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且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本案涉訴房屋的土地規劃性質雖為商業性質,但高振浪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涉訴租賃房屋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其次,高振浪與楊樓村委會簽訂《房屋租賃協議》后,對涉訴租賃房屋進行了裝修改造并經營使用。海底鮮公司作為租賃房屋的實際使用人向西青消防支隊進行了裝修改造工程設計備案并對消防設計進行了修改,西青消防支隊下達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復查意見書》,認定海底鮮公司修改后的消防設計復查合格,同意其恢復施工。由此可以證明,涉訴租賃房屋已經通過消防設計審核。同時,該復查意見書中亦明確要求,該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經復查合格后,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重新備案。2016年1月15日,海底鮮公司對涉訴房屋申報消防驗收備案,經檢查存在五項問題,西青消防支隊要求海底鮮公司停止使用,整改后向西青消防支隊申請復查。但海底鮮公司未進行整改,繼續經營。同年5月10日,西青消防支隊對海底鮮公司進行監督檢查,以其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為由責令停業并處以罰款。以上事實可以證明,海底鮮公司停業系因申報的消防驗收不合格和未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擅自投入使用所導致。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約定,涉訴房屋由高振浪負責裝修,并在裝修期間達到消防驗收合格標準。現高振浪主張海底鮮公司無法經營系因楊樓村委會的原因導致,不能成立。第三,海底鮮公司的裝修改造工程消防設計已經通過西青消防支隊審核,雖然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檢查沒有合格,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檢查不合格通知書》中已寫明對存在問題組織整改后可以向西青消防支隊申請復查,故不存在高振浪主張的因租賃物自始就不具備辦理消防驗收的條件,即使經過整改亦無法恢復營業的情形。綜上,高振浪主張楊樓村委會存在違約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關于楊樓村委會是否應賠償高振浪房屋裝修損失問題。一審期間,高振浪以楊樓村委會構成根本違約,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為由,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楊樓村委會表示同意解除該協議,但保留主張因解除協議造成損失的權利。因雙方當事人均同意解除《房屋租賃協議》,繼續履行《房屋租賃協議》的基礎已不存在,原審法院判令解除《房屋租賃協議》并無不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本案中,高振浪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楊樓村委會存在違約導致《房屋租賃協議》解除,故高振浪主張楊樓村委會賠償其裝修損失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高振浪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3,113元,由高振浪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宮 濤
代理審判員 郭靜波
代理審判員 張 勝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