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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糾紛
交房時間是《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必須載明的事項,延期交房毋庸置疑是開發商違約行為,按照合同約定應按日支付違約金,比例雙方可以事先約定。如果合同交房期屆滿,開發商未通知業主收房,責任很好認定。案例順馳太陽城。
但是,近些年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逐漸提高,對于商品房交付時是否具備交付條件有了明顯的關注,很多業主在辦理入住手續時會提到《準入證》這個名詞,貽成交房,河北區某一樓盤交房時沒有準入證,很多業主不辦理手續,那么究竟準入證是什么,未取得準入證的商品房是否具備交付條件,先看案例。
案例:20007年2月26日,天津市河東區星河花園住宅小區196名業主,以選民的身份向區人大遞交聯合簽名的罷免函,要求罷免星河花園住宅小區的開發商丁冰的河東區人大代表資格。這是國內目前規模最大的一次由選民直接提請的人大代表罷免動議。同時,這也是業主運用選民的身份來維權,期待以此解決與開發商的矛盾。實際上也攙雜了如何對待天津“準許交付使用證”制度的因素。星河花園在沒有取得《準入證》的情況下通知業主交房,到了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我發現小區的配套設施還沒有搞好,更沒有準住證,這些商品房還不具備交房條件。我等了一年多,開發商仍遲遲拿不出準住證,我父親都79歲了,這個房子就是為父母買來養老的,無奈之下領取了房屋鑰匙?!?/span>
拿到鑰匙10天后,李高翎將開發商告上法庭,索賠違約金7萬多元。讓李高翎吃驚的是,河東區法院判她敗訴。記者看到了去年1月17日下發的這份判決書。法院認為,雖然開發商未按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的規定領取住宅商品房準住證,但天津市人大制定的這個條例是下位法,而全國人大制定的《建筑法》是上位法,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而《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格后即可交付使用,而沒有規定準住證制度,所以李高翎敗訴。李上訴后,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