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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鐵投冠信貿易有限公司與劉小山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在房屋租賃糾紛中,房屋僅是糾紛涉及的標的物,但合同訂立的目的是房屋的使用收益,而并非是房屋的產權歸屬。故在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應依據合同管轄原則確定管轄。
廣西鐵投冠信貿易有限公司與劉小山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民事二審裁定書
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3)湛中法立民終字22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西鐵投冠信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民族大道143號德瑞花園6棟22層2201號房。
法定代表人郭成球,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小山,男,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正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天河區體育西路191號B塔3411房。
法定代表人俞西林,經理。
上訴人廣西鐵投冠信貿易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劉小山、廣州正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徐聞縣人民法院(2013)湛徐法民二初字第125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上訴人廣西鐵投冠信貿易有限公司上訴稱:一、兩被上訴人之間協議管轄條款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的專屬管轄規定,本案應由租賃房屋所在地法院受理,原審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本案的租賃標的物廣州市天河區體育西路191號B塔房產系不動產,因此,本案屬于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應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該管轄法院即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管轄,原審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二、原審法院對法律條文的理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符,也與專屬管轄條款的立法本意相違背。綜上所述,兩被上訴人約定的訴訟管轄條款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專屬管轄規定而無效,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裁定,將本案移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原審法院對本案是否有管轄權的問題。本案的房屋租賃糾紛是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因房屋租金、質量、騰退等發生糾紛。在房屋租賃糾紛中,房屋僅是糾紛涉及的標的物,但合同訂立的目的是房屋的使用收益,而并非是房屋的產權歸屬,劉小山的起訴請求僅是要求按合同規定交付房屋,依其性質而言,仍然屬于合同糾紛,故應依據合同管轄原則確定管轄。本案中,劉小山與廣州正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第九條中約定因合同引起糾紛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關于“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的規定,且雙方協議選擇管轄的約定又沒有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因此,原審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廣西鐵投冠信貿易有限公司主張本案應移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寧湘
審判員 :許廣恩
審判員 :陳湛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勞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