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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存保、衡水市桃城區鄧莊鎮中邢疃村村民委員會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韓存保、衡水市桃城區鄧莊鎮中邢疃村村民委員會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8)冀民申931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韓存保,男,1952年5月3日出生,漢族,住衡水市桃城區。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衡水市桃城區鄧莊鎮中邢疃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李國法,村主任。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衡水市桃城區鄧莊鎮前邢疃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韓英行,村主任。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衡水市桃城區鄧莊鎮東邢疃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李桂彬,村主任。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衡水市桃城區鄧莊鎮曹家莊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曹連月,村主任。
再審申請人韓存保因與被申請人衡水市桃城區鄧莊鎮中邢疃村村民委員會、衡水市桃城區鄧莊鎮前邢疃村村民委員會、衡水市桃城區鄧莊鎮東邢疃村村民委員會、衡水市桃城區鄧莊鎮曹家莊村村民委員會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11民終37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韓存保申請再審稱,四村委會未履行(2012)衡民二終字第159號民事判決所確定的給付義務,申請人依據合同法規定,有權拒絕履行支付租金義務,但兩審法院仍判令申請人向四村委會支付4年租賃費3200元,而未支持申請人要求賠償毀損核桃樹五年收益損失、4年訴訟誤工費損失、給付投資建設三邢小學墊資及無理解除未到期租賃合同造成的違約損失等反訴請求,適用法律錯誤,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請求依法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韓存保與四村委會2009年所簽房屋租賃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各自履行應負義務。雙方對韓存保拖欠2014年至2017年的租賃費3200元均無異議。四村委會未履行(2012)衡民二終字第159號民事判決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應依法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該義務不是雙方合同約定的義務,不能成為韓存保不支付租賃費的合法抗辯理由,兩審判決韓存保支付四村委會租賃費3200元,并無不當。
關于韓存保提出的四項反訴請求,因其中的兩項訴求已在(2012)衡民二終字第159號民事判決中審理并判決,而另兩項訴求證據不足,兩審法院均未支持,亦無不當。
綜上,韓存保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韓存保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牛世紅
審判員 李 娟
審判員 袁江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