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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秦皇島市銀龍餐飲有限公司、秦皇島佳倫酒店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冀民申222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秦皇島市銀龍餐飲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島市海港區迎賓路181號6層。
法定代表人:裴志國,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燕,河北海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上訴人):秦皇島南戴河海業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島市北戴河區臨海路1號。
法定代表人:秦明,董事長。
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秦皇島百強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島市海港區河北大街318號6樓619號。
法定代表人:董麗萍,董事長。
一審第三人:秦皇島佳倫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島市海港區迎賓路181號。
法定代表人:裴志國,總經理。
一審第三人:中華聯合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海港區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島市海港區迎賓路181號。
法定代表人:黃立杰,公司經理。
一審第三人:王義順,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漢族,現住秦皇島市海港區。
一審第三人:張印閣,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漢族,現住秦皇島市海港區。
一審第三人:姚秀業,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漢族,現住秦皇島市海港區。
再審申請人秦皇島市銀龍餐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龍公司)因與被申請人秦皇島南戴河海業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業公司),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秦皇島百強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強公司),一審第三人中華聯合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海港區支公司、王義順、張印閣、姚秀業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3民終267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銀龍公司申請再審稱,(一)申請人代為支付欠付租金并要求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二審判決錯誤。銀龍公司作為次承租人,合同簽訂后,即對所租賃的案涉佳倫大廈投資近千萬元進行改造、裝修。原租期為十二年的租賃合同,在本案租賃糾紛發生時,銀龍公司租賃期限履行了尚不足兩年,投資遠沒有收回。二審中銀龍公司明確表示同意代百強公司支付相應租金及違約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定,原租賃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二)海業公司要求支付本訴之外的百強公司欠付的租金于法無據,二審判決對該部分租金的認定屬于超項判決。(三)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二審法院僅以銀龍公司明確表示代為支付“后續租金和違約金”而不是“欠付租金”來判定銀龍公司不同意代百強公司支付欠付租金及違約金,明顯缺乏證據支持。綜上,銀龍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銀龍公司雖主張自愿對本案欠交租金進行代付,但作為實際承租人,未舉證證明對另案生效判決(2017)冀03民終1948號確定的部分租金及利息,已經支付;也未作出對該部分租金及利息進行支付的意思表示。銀龍公司的主張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一、二審判決解除訴爭合同,并無不當。一、二審法院認為海業公司有權請求支付2017年1月6日后的違約金,并予以支持,亦無不當。
綜上,銀龍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秦皇島市銀龍餐飲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邢成思
審判員 李京山
審判員 郭彥民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書記員 李海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