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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租賃合同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
涉案租賃合同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承德市福林餐飲有限公司、張樹平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冀民申290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承德市福林餐飲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環城東路武陽花園東3幢104、105、106商業。
法定代表人:張樹平,該公司執行董事。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樹平,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寶坻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六六醫院,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獅子溝普寧路。
法定代表人:趙向陽,該院院長。
再審申請人承德市福林餐飲有限公司、張樹平因與被申請人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六六醫院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8民終33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再審申請人承德市福林餐飲有限公司、張樹平申請再審稱,一、申請人提出改變經營方式為七天酒店,被申請人是明知的并獲得其批準后才進行施工的,申請人不構成轉租違約。被申請人在申請人書面《裝修申請》上加蓋公章后,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申請的內容及事項不僅是明知而且是完全同意,這種情況下,申請人無需再寫明改造的具體內容。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涉案租賃合同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請求法院撤銷一、二審判決,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
本院經審查認為,張樹平與案外人王楚爻于2014年3月27日簽訂的《租賃合同》顯示,張樹平以每年80萬元的價格將其承租的涉案房屋轉租給案外人王楚爻,王楚爻實際使用涉案房屋,并將案涉房屋與承租的案外人的房屋邊界打通,改建裝修為七天連鎖酒店避暑山莊店。申請人以其與王楚爻系合作經營為由提供了雙方于2014年4月22日簽訂的《合作協議》。在二六六醫院作為原告的訴訟中{(2018)冀0802民初184號},王楚爻亦提交其與張樹平簽訂的租賃合同,主張雙方存在的為租賃合同關系。故應認定張樹平與案外人王楚爻之間系房屋租賃合同關系,而非合作關系。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申請人轉租房屋未經出租人同意,屬于違約行為。被申請人解除合同有法律依據,申請人要求其賠償損失無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本案中申請人轉租違約導致合同解除,要求被申請人賠償剩余租賃期限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不應予以支持。綜上,承德市福林餐飲有限公司、張樹平的再審申請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再審事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承德市福林餐飲有限公司、張樹平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崔 普
審判員 郎立惠
審判員 付 強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劉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