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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袁桂申、張學田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冀民申422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袁桂申,男,1960年6月12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曲周縣。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學田,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曲周縣。
再審申請人袁桂申因與被申請人張學田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4民終59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袁桂申申請再審稱:二審判決認定再審申請人支付被申請人房屋占用使用費系認定事實錯誤,再審申請人不僅不應該給付房屋使用費,反而被申請人應該賠償申請人損失。原判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二審判決,依法改判。袁桂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本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認定張學田與袁桂申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無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即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故張學田請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應予支持。其租賃協議約定的租金標準為年租金1.5萬元,參照該標準,二審判決認定袁桂申應向張學田支付2016年9月15日至2017年12月11日期間房屋占有使用費1.8575萬元及利息并無不當。袁桂申申請再審的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袁桂申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袁桂申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李 娟
審判員 曲大鳴
審判員 袁江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