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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或以房屋租賃為主要法律關系的民事糾紛,故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房屋租賃或以房屋租賃為主要法律關系的民事糾紛,故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崔躍民、石家莊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冀民申385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崔躍民,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新華區。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石家莊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中華南大街517號。
法定代表人:劉洪杰,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武貴鎖,該公司法務部員工。
再審申請人崔躍民因與被申請人石家莊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1民終53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崔躍民申請再審主要稱,該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單位與職工之間不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法律關系,而是不平等主體間的行政管理關系。因此而發生糾紛,純屬單位內部糾紛,應由單位內部或其主管部門解決,而不能向法院起訴,再審申請人是按照每間8000元,繳納了16000元建房集資款,其性質屬于集資建房。原審法院對雙方有爭議的住房和“協議書”問題沒有查清楚,所以原判決是錯誤的。涉案房屋是福利分房,不是租賃房。故申請再審,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支持再審申請人的理由。
本院經審查認為,再審申請人崔躍民與被申請人石家莊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協議書》,結合被申請人發放的職工住房證上附有石家莊建工集團有限公司《關于分配和使用公司周轉房的有關規定》,可認定再審申請人對涉案房屋是周轉房及相關的權利義務是知情的。現再審申請人主張訴爭房屋系“福利房”“集資建房”,被申請人應按相關規定給予安置房屋或拆遷貨幣補償,沒有證據支持。因本案系房屋租賃或以房屋租賃為主要法律關系的民事糾紛,故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再審申請人的其他再審理由,沒有相關證據支持,均不予采納。原審法院綜合查明事實,結合全案證據,依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依法裁判,并無不當。綜上,崔躍民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崔躍民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謝炳忠
審判員 李 娟
審判員 牛世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李美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