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律師熱線:400-1789-688
- 郵箱:15810784790@163.com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區上地三街9號金隅嘉華大廈A座1210室
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茍二力、保定市啟軒汽貿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冀民申467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茍二力,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滿城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保定市啟軒汽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滿城區眺山營村。
法定代表人:茍二力,該公司經理。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李銀祥,男,1955年6月9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滿城區。
再審申請人茍二力、保定市啟軒汽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啟軒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李銀祥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6民終42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再審申請人茍二力、啟軒公司申請再審稱,一、本案爭議租賃合同中被申請人提供的租賃物是其路邊自建房屋屋頂設立的廣告牌,而此廣告牌并無行政審批手續,其性質應為違章建筑,而一、二審法院對此未予認定,亦未審查,程序違法。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本案爭議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為違法建筑物,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涉案租賃合同無效。一、二審法院直接認定合同有效明顯不當。因本案爭議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為城鎮房屋的附屬建筑物,故其也應同時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三條,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本案的廣告牌的設立未經行政部門批準,其租賃合同當然無效。三、合同無效后,申請人不應再支付租金和違約金。請求法院撤銷一、二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本案一、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本院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三條規定,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涉案租賃合同的租賃物不是臨時建筑,不適用上述規定,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合同。一、二審判決在認定涉案租賃合同有效的基礎上判決申請人支付租金并賠償違約金并無不當。綜上,茍二力、保定市啟軒汽貿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再審事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茍二力、保定市啟軒汽貿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崔 普
審判員 郎立惠
審判員 付 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劉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