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律師熱線:400-1789-688
- 郵箱:15810784790@163.com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區上地三街9號金隅嘉華大廈A座1210室
僅憑銀行流水轉賬并不能認定 存在房屋租賃合同關系
僅憑銀行流水轉賬并不能認定李杰、韓久升與王巖存在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河北旭哲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王巖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冀民申801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河北旭哲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南簡良6-1-203號。
法定代表人:張軍鋒,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鐵礦,河北球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王巖,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遷安市。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李杰,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橋東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北珠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新石北路168號。
法定代表人:韓久啟,該公司總經理。
再審申請人河北旭哲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哲公司)因與被申請人王巖、李杰、河北珠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峰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2民終106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旭哲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原一、二審判決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王巖存在房屋租賃合同關系錯誤。雖然經鑒定房屋租賃合同上公章為申請人公司公章,雖然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但合同并未實際履行,王巖并未將訴爭房屋交付給申請人,實際承租人為支付租金的珠峰公司、李杰及案外人王菁。(二)原一、二審判決認為僅從銀行流水并不能認定李杰、韓久升與王巖存在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是錯誤的。王巖收到的部分租金是王菁、李杰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說明王菁、李杰為實際房屋承租人,李杰辯稱韓久升利用其銀行卡轉賬,應由韓久升支付租金。(三)他人冒用申請人名義與王巖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對申請人沒有法律效力。該租賃合同中,沒有申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被申請人不能指出是誰代理申請人簽訂合同。(四)王巖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合同約定,雙方應提供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等文件,王巖未提供標注有僅供本次租賃使用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五)王巖明知權利受損害,未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王巖在實際承租人珠峰公司、李杰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的情況下,未行使合同解除權,避免損失擴大。綜上,請求依法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案涉《藍海公寓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承租人為旭哲公司,且該租賃合同加蓋旭哲公司公章。經過鑒定,涉案房屋租賃合同中加蓋的旭哲公司公章與其工商登記檔案中的印章為同一枚印章。旭哲公司辯稱系他人冒用其名義與楊建軍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未提交充分證據。旭哲公司作為涉案房屋租賃合同的承租方,其主張并非實際承租人,亦未提供充分證據,原審認定僅憑銀行流水轉賬并不能認定李杰、韓久升與王巖存在房屋租賃合同關系,并無不當。因此,案涉《藍海公寓房屋租賃合同》對旭哲公司依法具有約束力,原審判決旭哲公司支付相應租金,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并無不當。綜上,旭哲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河北旭哲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張志剛
審判員 習 靜
審判員 李冠霞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 孟祥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