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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在糾紛發生后,均未采取積極態度協商解決,致使矛盾激化,合同不能履行,雙方均有責任
雙方在糾紛發生后,均未采取積極態度協商解決,致使矛盾激化,合同不能履行,雙方均有責任-------羅新強、高磊紅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冀民申879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羅新強,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橋西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高磊紅,女,1969年2月7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新華區。
再審申請人羅新強因與被申請人高磊紅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終755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再審申請人羅新強申請再審稱,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合同后,被申請人并沒有按照合同履行義務,在本案訴訟前,被申請人既沒有交付房屋,也沒有提供購房合同,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所以才請求解除合同,被申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微信聊天記錄證實申請人多次要求被申請人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房屋以及提供房屋合同復印件,但被申請人均未回應。按照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被申請人應該給申請人提供購房合同復印件,提供購房合同是被申請人的義務,如果被申請人按照合同履行其約定義務就不會給申請人造成工商登記及稅務登記和銀行開戶等問題。申請人不應承擔過錯責任。微信聊天記錄、短信及電話錄音證據能夠證明是被申請人拒絕履行合同,但原審法院對關鍵證據不予質證。
本院經審查認為,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一審中,雙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原審法院以此為由判定解除該合同并無不當。申請人主張因被申請人未提供購房合同復印件導致申請人不能進行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及開立銀行結算賬戶,但未提交證據證明,且雙方在糾紛發生后,均未采取積極態度協商解決,致使矛盾激化,合同不能履行,雙方均有責任。原審法院結合雙方過錯程度,判定被申請人返還申請人押金1900元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羅新強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付 強
審判員 郎立惠
審判員 崔 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