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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者提取”。該條的所指收入,包含房屋租金
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者提取”。該條的所指收入,包含房屋租金---------河北渤海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驊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執 行 裁 定 書
(2019)冀執復688號
復議申請人(異議人、利害關系人):河北渤海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渤海新區港城區金融廣場。
法定代表人:董繼華,該公司經理。
申請執行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驊市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黃驊市渤海西路27號。
負責人:林月婷,該支行行長。
被執行人:何連岐,男,漢族,1954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景縣。
被執行人:解舒然,女,漢族,1971年9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
被執行人:何永亮,男,漢族,1985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景縣。
被執行人:何永剛,男,漢族,1979年3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景縣。
被執行人:何永強,男,漢族,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景縣。
被執行人:河北歐亞特種膠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縣城西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何連岐,該公司董事長。
被執行人:歐亞管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縣景新大街北側。
法定代表人:王曉林,該公司總經理。
被執行人:歐亞管業(滄州渤海新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渤海新區12號路西歐亞管業廠房從南到北第一號房。
法定代表人:何連岐,該公司執行董事。
被執行人:河北歐亞鍛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縣開發區景開街北、歐亞路東。
法定代表人:何永剛,該公司總經理。
復議申請人河北渤海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渤海投資)不服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滄州中院)(2019)冀09執異56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滄州中院在執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行(以下簡稱農業銀行黃驊支行)與歐亞管業(滄州渤海新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歐亞管業公司)、河北歐亞特種膠管有限公司、歐亞管業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歐亞鍛造有限公司、何連岐、何永剛、何永強、何永亮、解舒然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作出(2018)冀09執恢1號執十五執行裁定,裁定提取歐亞管業公司在渤海投資的租金收入420萬元。渤海投資不服該裁定,向滄州中院提出書面異議,滄州中院經審查作出(2019)冀09執異56號執行裁定,裁定駁回渤海投資的異議請求。渤海投資不服該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形成本案。
滄州中院查明,農業銀行黃驊支行與歐亞管業公司、河北歐亞特種膠管有限公司、歐亞管業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歐亞鍛造有限公司、何連岐、何永剛、何永強、何永亮、解舒然借款合同糾紛案,該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冀09民初67號民事判決,其判決主文是:一、被告歐亞管業公司償還原告農業銀行黃驊支行借款本金121269819.49元及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該債務償清之日止的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罰息、復利;二、原告農業銀行黃驊支行對被告歐亞管業公司名下《國有土地使用證》編號為滄渤國用(2014)第G-221號、滄渤國用(2014)第G-222號的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在約定的抵押擔保范圍內優先受償;三、被告河北歐亞特種膠管有限公司、歐亞管業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歐亞鍛造有限公司、何連岐、何永剛、何永強、何永亮、解舒然對上述被告歐亞管業公司履行給付事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上述判決所涉給付事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判決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農業銀行黃驊支行申請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該院作出(2018)冀09執恢1號之十五執行裁定書,裁定:提取被執行人歐亞管業公司在渤海投資2017年8月1日之2018年9月7日之間的租金收入420萬元。異議人稱:1、雖然異議人和歐亞管業有限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協議,但是實際合同的租金由滄州海新區管理委員會承擔和支付,按照管委會的意見對其撥付的款項作出支付;2、766萬元的付款明細為:(1)農民工工資329萬元;(2)2018年9月7日該租賃標的依法拍賣給滄州渤海新區驊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346萬元;(3)剩余91萬元為應付歐亞管業留存在勃投集團的租金。同意提取被執行人歐亞管業留存在渤投集團的租金91萬元。
滄州中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履行,異議人主張僅僅同意支付91萬元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遂裁定駁回渤海投資的異議請求。
渤海投資向本院復議稱,(一)、案件的由來:2017年8月21日,滄州中院向復議申請人送達(2017)冀09執165號協助執行通知書及執行裁定書,要求渤海投資協助執行:扣留歐亞管業公司在其處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兩年的租金收入766萬元。2019年5月22日,滄州中院向渤海投資送達(2018)冀09執恢1號之十五協助執行通知書及執行裁定書,要求渤海投資協助執行:“提取被執行人歐亞管業公司在其處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7日之間的租金收入420萬元”。2019年5月24日,鑒于滄州渤海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實際支付到其處關于歐亞管業公司的租金僅為91萬元,復議申請人由此提出如下執行異議:一、雖然復議申請人與歐亞管業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但是實際合同租金由管委會承擔和支付,復議申請人為受托方,按照管委會的意見對其撥付的款項作出支付。二、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管委會應支付歐亞管業公司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間租金766萬元。上述766萬元支付明細具體為:(1)按照管委會指示撥付歐亞管業公司欠付農民工工資329萬元;(2)2018年9月7日該項租賃標的依法拍賣給滄州渤海新區驊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驊騰公司”),應撥付驊騰公司租金約346萬元;(3)剩余約91萬元為應付歐亞管業租金。基于上述,復議申請人同意按照滄州中院的要求,提取被執行人歐亞管業公司留存在復議中請人的租金91萬元。2019年9月16日,復議申請人收到滄州中院作出(2019)冀09執異56號執行裁定書,裁定駁回渤海投資的異議請求。(二)、滄州中院(2019)冀09執異56號執行裁定書適用法律錯誤。滄州中院在(2019)冀09執異56號執行裁定書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執行異議之規定,裁定駁回渤海投資的異議請求,該法律適用錯誤。復議申請人認為,復議申請人提出書面執行異議申請后,滄州中院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3條“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之規定,立即停止對復議申請人的執行,而不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執行異議之規定,對異議進行實質審查。(三)、滄州中院(2019)冀09執異56號執行裁定書認定事實錯誤。2016年,復議申請人接受管委會委托與歐亞管業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該合同承租方雖然為復議申請人,但實際租金支付主體為管委會。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復議申請人應支付歐亞管業公司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兩年期間租金為766萬元,但鑒于租賃標的在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間被人民法院執行拍賣以及歐亞管業公司的施工單位農民工上訪等原因,管委會委托復議申請人支付農民工工資329萬元,另支付到復議申請人歐亞管業司租金僅為91萬元。所以,復議申請人僅能在實際收到的91萬元租金的范圍內協助滄州中院的執行。綜上,滄州中院違背事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作出的裁定是錯誤的,應予以撤銷。基于上述,復議申請人特提起復議,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滄州中院作出的(2018)冀09執恢1號之十五執行裁定書、(2019)冀09執異56號執行裁定書。
本院對滄州中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滄州中院在農業銀行黃驊支行與歐亞管業公司、河北歐亞特種膠管有限公司、歐亞管業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歐亞鍛造有限公司、何連岐、何永剛、何永強、何永亮、解舒然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冀09執165號之一執行裁定和(2017)冀09執165號協助執行通知書,扣留被執行人歐亞管業公司在渤海投資2017年8月1日之2019年8月1日兩年的租金收入766萬元。滄州中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冀09執165號之二執行裁定,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滄州中院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2018)冀09執恢1號恢復執行通知書,決定恢復對該案的執行。2019年5月22日,滄州中院作出(2018)冀09執恢1號之十五執行裁定書,提取被執行人歐亞管業公司在渤海投資2017年8月1日之2018年9月7日之間的租金收入420萬元。另,歐亞管業公司與渤海投資于2016年6月23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年租金為383萬元。管委會于2019年9月30日出具情況說明:“2016年8月1日,渤海投資受管委會委托與歐亞管業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期三年,年租金為383萬元,用于政府的招商引資項目。第一年的租金渤海投資已按管委會的指示向歐亞管業公司支付完畢,之后,管委會轉付渤海投資420萬元,并指示其中的329萬元用于支付歐亞管業公司在項目中拖欠的農民工工資,91萬元轉付歐亞管業公司租賃費”。
本院認為:首先,關于房屋租金是否應按到期債權的相關規定處理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第36條規定:“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者提取”。該條的所指收入,包含房屋租金。扣留、提取收入的執行措施,理論上講,也屬于對到期債權的執行范疇,但鑒于民事訴訟法單獨規定了這一方法,屬于對扣留、提取收入的特別規定,根據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的原則,對收入的執行不適用到期債權的規定。故渤海投資主張該案應按到期債權的相關規定處理,人民法院不能對存在爭議的到期債權進行強制執行的復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關于渤海投資主張滄州中院(2019)冀09執異56號執行裁定書認定事實錯誤的問題。房屋租賃合同是歐亞管業公司與渤海投資簽訂的,根據合同的相對性,渤海投資作為承租方理應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向歐亞管業公司支付房屋租金。在滄州中院裁定扣留歐亞管業公司在渤海投資的租金收入后,渤海投資作為協助義務人,有義務根據滄州中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要求,協助扣留歐亞管業公司在渤海投資的應得房屋租金收入,而不是按照政府的指示去處分歐亞管業公司應得的房屋租金收入。至于渤海投資與管委會的委托關系及管委會委托渤海投資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問題,不屬于執行異議、復議審查范圍,系另一法律關系,對此本院不予審查。渤海投資可通過其他程序解決。故,滄州中院裁定提取歐亞管業公司在渤海投資處的租金收入420萬元,并無不當。渤海投資的該項復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渤海投資的復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滄州中院(2019)冀09執異56號執行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河北渤海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冀09執異56號執行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王振健
審判員 解占林
審判員 李明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張曉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