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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衡水億美快捷酒店有限公司、高志安租賃合同糾紛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冀民申990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衡水億美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qū)和平中路49號。
法定代表人:袁二東,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彥習,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安平縣。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高志安,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qū)。
再審申請人衡水億美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高志安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冀11民終18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衡水億美快捷酒店有限公司申請再審稱,被申請人所提交的房屋租賃協議,并非申請人真實意思表示,并且該租賃協議明顯高于同一地段的正常租金,該租賃協議為虛假的租賃協議,一二審法院明顯偏袒被申請人。申請人是在被申請人急需辦理銀行貸款,以將涉租房屋免費讓申請人無償使用一年的前提下,在被申請人提供的空白租賃協議上加蓋了公章,租賃協議上的租金金額均為被申請人自行填寫,且協議落款的法定代表人簽名也并非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本人簽字。涉租房產的年租金根據市場行情為60—70萬左右,遠低于240萬,申請人同被申請人簽署年租金240萬的房屋租賃協議明顯不符合常理。一二審法院僅僅依據被申請人提供的房屋租賃協議,就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租賃關系,并不審查租賃協議的真實性,及租賃協議是否顯失公平,在事實尚未查明的情況下即做出相應判決,明顯偏袒被申請人。綜上,請求依法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被申請人高志安主張與申請人存在租賃合同關系,提供了加蓋有申請人公章的房屋租賃協議,被申請人已完成了舉證責任。申請人主張該合同系虛假合同,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故申請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審判決申請人承擔給付租金的義務并無不當。綜上,衡水億美快捷酒店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衡水億美快捷酒店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郎立惠
審判員 付 強
審判員 崔 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