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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蘭陵:征收片區(qū)內,又一起強拆!政府拒不承認,法院:不能免責! ?
山東蘭陵:征收片區(qū)內,又一起強拆!政府拒不承認,法院:不能免責!
上訴人:蘭陵縣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馬XX
被上訴人:顧XX 呂XX
委托代理人:王衛(wèi)洲律師 夏濤律師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蘭陵縣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 蘭陵縣人民政府卞莊街道辦事處
案情回顧
2015年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決定對顧先生房屋在內的片區(qū)棚戶區(qū)改造工程范圍內的房屋實施征收。顧先生認為,房屋征收決定不合法,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不合理,便沒有與縣政府達成補償安置協(xié)議。為了爭取更多的補償,顧先生經過多方打聽,找到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王衛(wèi)洲律師和夏濤律師。聽完顧先生案子的來龍去脈,律師發(fā)現(xiàn)征收補償決定有不少的違法點,決定就該補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沒想到,訴訟還在進行中,顧先生的房屋就遭遇強拆。
在沒有任何的通知書、催告的情況下,強拆行為赤裸裸的違法。在中央不斷推行依法治國的理念下,政府竟敢光天化日之下強拆,太不可思議了。于是,律師聞風而動,迅速就強拆提起行政訴訟。
1.被告無權對原告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
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實施房屋征收應先補償后搬遷,且就補償安置協(xié)議原告已經提起訴訟,被告在沒有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前提下,在法定節(jié)假日(周六)將二位原告的房屋強制拆除,其行政強制行為嚴重違法。
2.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予以賠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本案中被告強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原告認為被告可以為原告恢復重建,原告也迫切需要房屋的存在,另被告強制拆除原告房屋將原告屋內設施、物品等很多財產予以砸毀造成重大財產損失,依法應當予以賠償。
縣政府馬上否認強拆是自己所為,原來在強拆一周前,顧先生已經不再涉案房屋居住了。但是,這并不能阻止訴訟的進行,作為辦理征地拆遷案件經驗豐富的律師,早就看慣了政府的伎倆。很多的地方政府為了完成征地拆遷的業(yè)績,對那些拒不配合工作的村民房屋,直接拆除,事后愣是不承認。反正誰也沒看到,證據(jù)也沒有。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征收片區(qū)范圍,被告縣政府是強拆主體。
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四條、第八條,縣政府為征收補償?shù)闹黧w,雖然其否認實施拆除行為,但是涉案房屋被強制拆除系被告蘭陵縣政府作為征收主體的過程中發(fā)生的,對于被強拆的房屋,縣政府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涉案房屋系由其他主體強制拆除,故確認縣政府實施了強拆行為。因原告未向法院提交相關物品清單以證實損失情況,并結合實際情形,酌情確定房屋損失30000元,對原告堅持要求被告予以“重建房屋”,不予支持。
收到判決書以后,縣政府不服,認為: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上訴人不是實施強拆的主體,對被上訴人房屋強拆不知情。2.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證據(jù)不足。隨即向山東省高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審法院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目前,經過律師的不懈努力,本案征收補償問題已經協(xié)商解決。而強拆因為經過兩審,也已經確定違法。至此,顧先生等人已經達到了訴訟維權的目的,非常高興,懸在心底的石頭終于落下了!
附: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