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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蚌埠,又贏了,萬典律師介入,區政府自行撤銷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安徽蚌埠,又贏了,萬典律師介入,區政府自行撤銷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周女士系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張公山XX村居民,在張公山公園北門擁有合法產權的房屋,因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政府以棚戶區改造及舊城區改建為名實施張公山公園北門周邊區域房屋征收,將周女士房屋列入征收范圍。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爭取更多的補償,周女士走上了法律維權的道路,咨詢了幾家律所,經過交流和比較,最終選擇了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專業征地拆遷律所)。律所指定馮凱律師和王玲律師來代理此案。2018年10月26日,周女士在沒有經過協商的情況下,直接收到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梳理完涉案的材料和證據,律師發現該征收補償決定有不少違法點。
【律師觀點】
一、被申請人實施房屋征收違法,不能對申請人作出涉案補償決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舊城區改造、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而本案中被申請人以實施棚戶區和舊城區改造為名,對申請人房屋進行征收,但申請人房屋所在地塊地理位置優越,交通便利,基礎設施健全,根本不屬于棚戶區和舊城區的范圍,不符合棚戶區和舊城區改造的條件,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房屋實施征收明顯目的非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一條,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應當征求公眾意見。本案中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制定的征收補償方案未征求社會公眾意見,也未召開聽證會明顯違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本案中被申請人在作出征收決定前沒有經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收項目涉及的被征收人對該項目普遍存在不滿,而被申請人卻對此毫不重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評估機構確定。本案中被申請人作出該補償決定直接采取一刀切式的給予申請人裝修補償,從未與申請人進行過協商,也未經過評估機構評估確定,不能作為被申請人作出補償決定的依據。
二、評估機構確定方式違法且申請人沒有收到合法有效的評估報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評估機構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多數決定、隨即決定。本案評估機構由被告直接指定,也未送達,剝奪了原告申請復核、鑒定的權利。
三、被申請人侵犯了申請人住宅房屋價值補償金的補償方式選擇權。
《蚌埠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市場評估價或者政府優惠價。但是,本案中被申請人作出該補償決定根本沒有向申請人說明其可以選擇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計算或選擇按政府確定的優惠價格來計算房屋價值補償金,剝奪了申請人選擇房屋價值補償金方式的權利。
四、被申請人確定的補償價格明顯低于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違反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被申請人作出涉案補償決定確定的申請人房屋價值明顯低于類似房地產市場價,不能體現申請人房屋的真實價值。并且申請人所住的房屋為三層房屋幾乎沒有公攤面積,而被申請人安排的安置房屋為高層住宅公攤比較高,被申請人的安置房實際套內面積要比申請人的現在的套內面積要小的多。明顯無法保障申請人的居住水平,無法達到公平補償。
五、被申請人未提供就近地段和改建地段房屋用于產權調換,明顯違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被申請人以棚戶區和舊城區改造的名義對申請人實施房屋征收,但是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提供的安置房源確是距離申請人房屋所在地很遠的地方進行安置,明顯違反在改建地段和就近地段安置的規定。
六、被告提供的安置房源未經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告不得對原告作出補償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條,安置房屋的價值應當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現在被申請人提供的安置房源屬于期房,也就是還沒有完工驗收,無法對其價值進行評估,在未經評估的情況下,不能確定申請人應繳納的差價款項,在安置房源未經評估確定價值的情況下,被申請人不得對申請人作出涉案補償決定。
此時,律師們已經做好了應對之策。于是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但因為本案情況復雜,不能再規定的時間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復議機關決定延期審理。最后,介于上級政府的施壓和律師的專業維權,2019年,3月11日區政府作出撤銷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決定。
附: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政府關于撤銷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