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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案例:李振蘭與臧道榮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本院認為
原告李振蘭,女,1952年9月30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寶山區。委托代理人李成林,江蘇稼禾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臧道榮,男,1957年8月6日生,漢族,住杭州市。原告李振蘭與被告臧道榮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振蘭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成林、被告臧道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李振蘭訴稱,2011年3月28日與被告就上海市寶山區菊泉街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簽訂《房屋產權轉讓協議》,約定被告將系爭房屋以人民幣845,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原告,雙方于2012年12月30日前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系爭房屋于2012年8月被法院查封。現原告已經付清所有房款,并實際入住,但房屋過戶手續至今不能辦理,故起訴要求判令被告協助原告將系爭房屋產權辦理至原告名下。被告臧道榮辯稱,雙方就系爭房屋交易的房款已全部結清,同意將房屋過戶至原告名下。經審理查明,2011年3月28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房屋產權轉讓協議》,約定甲方將系爭房屋以845,000元轉讓給乙方;甲乙雙方協商于2012年12月30日之前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若因國家政策原因導致產權過戶手續延后,甲乙雙方均認可,在國家政策允許的情況下15日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上述協議簽訂后,被告分別于2011年3月28日、4月7日、7月8日、10月21日出具收到定金15萬元、房款30.5萬元、房款11萬元、房款22萬元的收據,并在2011年10月21日的房款收據中明確“至此全部房款已結清”,并于2011年3月30日將系爭房屋交付原告使用。2012年8月9日,被告經核準登記為系爭房屋房地產權利人。另查明,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將系爭房屋查封,預計結束日期為2018年8月27日。以上事實,有《房屋產權轉讓協議》、收據、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簿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為證,已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認定。本院認為,原被告就系爭房屋達成產權轉讓協議并簽訂了相關合同,履行了付款、交房等合同義務,雙方買賣合同真實有效,雙方均應當恪守履行。但現在由于被告原因造成該房屋存在司法查封,權利轉移受到限制,且被告并未采取積極行動撤銷查封、履行本案買賣合同的過戶義務,故本案房屋可能面臨司法強制措施,房屋最終權利歸屬尚存在不確定性,原告目前起訴要求本院直接判決房屋過戶至其名下,條件尚未成熟,不能準許。原告應待該房屋司法查封等權利限制被撤銷后再向被告主張本案的訴訟請求,若司法查封等不能撤銷,則應當主張合同不能履行的違約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原告李振蘭要求被告臧道榮協助將上海市寶山區菊泉街XXX弄XXX號XXX室房屋產權辦理至原告李振蘭名下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125元、保全費4,745元,由原告李振蘭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劉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茅海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