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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違法強拆如何賠償?法院就賠償范圍、賠償方式、賠償標準給出精彩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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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師: 馮 凱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陳朝陽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政府
房屋遭強拆,補償難滿意
之后,城中區政府委托評估公司進行評估,1300元一平方米進行補償,而羅先生居住周圍的房價7000元一平米。如果羅先生真的簽訂這樣的補償協議,羅家一家人得流浪街頭。
委托專業律師,發現眾多違法
律師介入后,發現《西寧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公告》(2019掛牌公告第〔3〕號)中,涉案土地已經出讓,已被納入城市規劃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該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律師迅速就強拆行為起訴,并被判決違法。城中區政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應該對羅先生履行賠償責任。本案開庭時,由陳朝陽、苗沙沙二位律師代為出庭應訴,二位律師認為:
在被告實施征收時涉案土地已屬于國有土地,依法應當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對原告的進行補償,原告要求參照涉案房屋周邊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進行賠償符合法律規定。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確實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3.關于賠償范圍——本案系因房屋行政征收引起的行政賠償糾紛,原告以國家賠償的方式提起并不影響被告應當對原告進行全面補償安置的法定職責。
4.關于室內物品損失—因被告的違法拆除行為導致原告不能舉證的,應當由被告就相反的事實進行舉證,本案適用舉著責任倒置。
法庭審理,歸納本案焦點
(一)關于原告財產損失的賠償范圍問題
(二)關于原告財產損失的賠償方式問題
(三)關于原告財產損失的賠償標準問題
(四)關于原告財產損失的賠償處理問題
鑒于有關賠償事項和賠償數額問題仍需要城中區政府進一步審查核實,同時考慮到本案城中村改造涉及范圍廣、人數多、社會影響大等實際情況,從實質解決爭議、減少當事人訟累、節約國家司法和行政資源以及警示賠償義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公正文明執法角度出發,本案在損失賠償處理問題上宜按照全面賠償原則,由城中政府對原告的合法權益全面及時、一次性地賠償救濟到位。
責令被告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政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對原告羅XX依法全面履行賠償責任。
附: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賠償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