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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山東臨沂:征收方拒不承認強拆?多份證據直指作案主體,供認不諱!
【拆遷律師】山東臨沂:征收方拒不承認強拆?多份證據直指作案主體,供認不諱!
原告:程XX
陳海峰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原告系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X村村民,在本村合法建有房屋,其中廠房占地面積共計989平方米,建筑面積共875.27平方米,住房面積共740.85平方米。因X舊村改造項目,被告將原告房屋納入征收范圍,要求原告簽訂房屋拆遷協議,但原告認為被告實施征收嚴重違法,未能簽訂補償協議,為了解具體征收信息、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原告委托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陳海峰、康靜二位律師處理本次拆遷補償事宜。律師介入后,開始進行調查取證,以了解案涉征收相關信息。
2018年7月31日,原告突然發現,被告擅自組織人員將原告廠房全部拆除,同時拆除原告面積為236.16平方米的住房,毀壞室內物品,并且因此次強拆行為,致居住大門、防盜門被拆除、毀壞,室內物品毀損,嚴重侵害原告合法權益,使得原告損失慘重。
提起訴訟,政府否認強拆
一、原告房屋所涉之土地均為集體土地,至今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征收,被告無權實施強制征收拆遷行為。
三、原告房屋尚未獲得補償安置,被告直接強制拆除原告房屋,嚴重違法。
五、被告實施強制拆除行為,沒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
此后,萬典律師代原告向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材料,請求:
二、確認被告于2018年7月31日強制拆除、毀壞原告位于臨沂市蘭山區X村住房的大門、防盜門的行政行為違法;
四、責令被告將原告剩余的504.69m2的房屋恢復原狀。
積極舉證,法院認定強拆主體
就此,萬典律師多方收集證據,提交以下證據以證明本案系被告實施的征收拆遷行為:1.被告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視頻光盤(當庭播放)。2.原告房屋被強拆報警錄音及文字整理版光盤一張。證據2-3共同證明被告于2018年7月31日實施被訴的強制拆除行政行為。3.被告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照片,以及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等等證據。同時上述證據也證實該拆遷行為屬于臨沂市X拆遷項目,并且臨沂市蘭山區以及X鎮政府相關的領導人員均對該拆遷項目進行了指導、監督以及具體實施,可以充分證實三被告應當對強拆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結合前述事實,人民法院認為: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及征收補償的相關規定,不論是農村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強制拆遷,均為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法定職權,因此,對合法建筑的拆除首先應推定為行政強制行為,除非有證據足以推翻。本案中,根據政府發布的相關征收公告、官方網站的新聞資訊,原告房屋所在區域已劃入臨沂X二期開發建設工程中。其中,原告所在鎮負責人在相關征收拆遷工作會議上簽訂還建工作責任狀,并有鎮政府工作人員現場參與拆遷協議簽訂工作。因此,被告XX鎮政府作為原告所在轄區的基層政府,在不能舉證證明系其他主體實施強拆的情況下,結合上述證據,能夠推定被告XX鎮政府為本案的強拆主體。另,本案系原告針對被告2018年7月31日強拆的事實行為提起的訴訟,與先前所訴的組織行為非同一訴訟。
焦點三:(應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及其數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因違法行為造成財產損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本案是因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遷,涉案房屋未進行產權登記,房屋的構造,、面積等地上附著物均不明確,涉案賠償數額,宜由原、被告雙方本著事實求是、化解爭議的原則先行協商,協商不成則由被告XX鎮政府參照相關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并兼顧原告房屋內物品的實際損失作出賠償決定,且地上附著物所得賠償不應低于依照征收補償方案可以獲得的征收補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二、責令被告臨沂市蘭山區X鎮人民政府于本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賠償決定。
三、駁回原告程XX的其他訴訟請求。
附: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