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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解除,作為從物的車庫買賣合同一并解除
發布日期:2020-04-03 18:23:48
開發商未依約交房,購房者行使合同解除權時,基于將來實際居住時方便自行車停放的車庫買賣合同可一并解除。
標簽:房屋買賣|停車位|自行車庫|從物買賣
案情簡介:2012年,唐某與開發公司分別簽訂商品房及自行車庫買賣合同。2014年,開發公司未依約交房,唐某訴請解除合同、返還費用并支付違約金。開發公司以自行車庫未約定解除條件、逾期交房違約金約定為日萬分之二為由抗辯。
法院認為:①唐某依約交付了全部購房款,但開發公司至今未將涉案房屋交付唐某使用,唐某有權約解除合同。自行車庫應認定為唐某購買商品房的從物,因主物即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自行車庫買賣合同繼續履行失去現實意義,應依法予以解除。②考慮開發公司逾期交房原因及逾期時長、唐某交付購房款金額、時間、唐某償還銀行按揭貸款本息、唐某在解除合同后再次購買房屋時的價格上漲等綜合因素,應認定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對于開發公司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約定過低,唐某有權要求增加違約金,故唐某提出要求增加違約金的訴請,應予支持。判決解除商品房及自行車買賣合同,開發公司返還唐某各項購房費用69萬余元,同時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標準計算并支付違約金。
實務要點:開發商未依約交房,導致購房者行使合同解除權時,基于將來實際居住時方便自行車停放需要的車庫買賣合同亦可一并解除。
案例索引:江蘇連云港海州區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02567號“唐某與某開發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見《唐雷等以商品房買賣合同已依約解除為由訴寶翔公司解除自行車庫買賣合同糾紛案》,載《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201505/4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