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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為商品房買賣,實為套取銀行信貸資金合同無效
開發商借他人名義與自身簽訂虛假商品房買賣合同,抵押套取銀行信貸資金的,應依《合同法》規定,認定無效。
標簽:房屋買賣|虛假按揭|抵押|按揭購房|合同效力
案情簡介:2008年,開發公司為融資需要,以8名職工名義就開發房產做假按揭。2012年,其中以王某名義做的按揭房被開發公司轉讓給趙某后,因王某注銷貸款賬戶引發糾紛,開發公司起訴王某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辦理產權注銷手續,恢復登記至開發公司名下。
法院認為:①合同簽訂后,約定的購房首付款由開發公司支付,隨后,開發公司以王某名義繳納了契稅、物業維修基金和所有權登記費,故應認定王某簽約時明知自己不需履行合同亦不準備實際履行合同。同時,王某亦未按約歸還貸款,而是開發公司以王某名義歸還,自始未向開發公司繳納購房款亦未主張償還購房貸款。結合其他借名按揭貸款的證人證言,應認定王某對開發公司借其名義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所有權轉移的真實目的系明知。②本案開發公司與王某借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名,掩蓋違規向銀行抵押貸款套取銀行信貸資金的目的,故依《合同法》第52條第3項規定,依法判決本案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王某在涉案房屋抵押借款結清之日起10日內協助開發公司注銷房屋抵押登記,并協助開發公司辦理涉案房屋產權登記。
實務要點:開發商以規避國家對房地產行業調控為目的,借他人名義與自身簽訂虛假商品房買賣合同,抵押套取銀行信貸資金的,如商品房買受人明知合同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依《合同法》第52條第3項規定,認定合同無效。
案例索引:江蘇徐州中院(2013)徐民訴終字第0006號“某開發公司與王某預售合同糾紛案”,見《徐州大舜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王志強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2013:547);另見《大舜公司訴王志強雙方簽訂虛假商品房買賣合同套取銀行資金被認定無效案》,載《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201402/3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