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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出具交付使用通知書,不等于符合交付條件
開發商雖取得交付使用通知書,但購房人有充分證據證明房屋不具備約定條件的,不能認定房屋已符合交付條件。
標簽:房屋買賣|遲延交房|交付通知
案情簡介:2012年3月,郭某與開發公司簽訂購房合同。同年12月,房管局向開發公司出具交付使用通知書,開發公司據此通知郭某接房,郭某以墻體開裂、衛生間漏水等質量問題拒絕收房。2013年4月17日,經整改結束并驗收通過后,開發公司通知郭某收房。郭某訴請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并將衛生間恢復原狀。
法院認為:①房管部門出具的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系證明開發商所建房屋符合交付條件的重要依據。開發商雖已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但房屋購買人有充分證據證明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不具備合同約定條件的,不能認定房屋已符合交付條件。本案中,開發公司雖已取得房管局出具的交付使用通知書,但其當時交付的房屋并不符合合同約定,直至2013年4月17日經整改結束并驗收通過,涉案房屋才符合合同約定,應以該驗收通過日期為交房日期。②開發公司施工過程中擅自改變設計將六層及以上排水變更為同層排水施工,后經技術確認恢復成異層排水,并經驗收合格,郭某要求將衛生間恢復原狀違反了原工程規劃設計要求,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對此訴請不予支持。判決開發公司支付郭某逾期交房違約金9萬余元。
實務要點:開發商雖已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但房屋購買人有充分證據證明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不具備合同約定條件的,不能認定房屋已符合交付條件。
案例索引:江蘇蘇州中院(2014)蘇中民終字第04475號“郭某與某開發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見《郭雙琴訴金科集團蘇州房地產開發公司延期交付商品房違約糾紛案》,載《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201502/3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