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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買房中的法律糾紛問題
2007年6月20日,經申曉華與呂中福通過多次電話商定房屋出售價格后,呂中福代表申曉華與賀莉婭在郫縣易安居房產中介部簽訂了一份房屋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呂中福以68萬元人民幣的價格將位于犀浦鎮興業南街西區花園綠之韻8-1幢號2樓3號以申曉華名字登記的房產轉讓給賀莉婭,賀莉婭支付定金5萬給呂中福,并于2007年9月20日前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呂中福代申曉華在合同上簽字。合同簽訂后,賀莉婭當即向呂中福支付了定金5萬元。呂中福與申曉華于2007年9月18日將該房產轉讓給了案外人,并辦理了過戶手續。
一.呂中福于2007年6月20日與賀莉婭簽訂房屋購銷合同時,向郫縣易安居房產中介部提供的資料包括申曉華于2004年11月8日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借款合同原件、維修基金票據、不動產發票,并出示了呂中福與申曉華的結婚證原件及申曉華的身份證原件。二、在呂中福與賀莉婭簽訂房屋購銷合同后不久,申曉華、呂中福將涉案房屋另行出售給案外人李志芬,并于2007年9月18日到郫縣房屋產權監理所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其遞交郫縣房屋產權監理所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過戶申請及承諾書均由申曉華和呂中福作為賣方共同簽字。三、2007年9月19日,申曉華委托律師以郵政特快專遞的方式向郫縣易安居房產中介部發出催告函,內容為:涉案房屋所有權人為申曉華,呂中福出售給賀莉婭的行為系無權處分,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請轉告賀莉婭辦理5萬元的退款手續。發函事實經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證處公證。
呂某和賀某的交易受法律保護嗎?
要對這個問題作出準確的答復,必須要增加一個前置條件,即該套房產是申曉華的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后購買的夫妻共同財產,這里我們按照常理即夫妻共同財產來分析。呂中福在向中介機構提供了相關手續,并與申曉華通過電話商定房屋出售價格后,與賀莉婭簽訂了房屋購銷合同,是對其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轉讓的行為,賀莉婭完全有理由相信呂中福的處分行為代表了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故賀莉婭與呂中福簽訂的房屋購銷合同合法有效,是能受到法律保護的.
申曉華能要回自己的房屋嗎?
如上所述,這套房屋如果是申曉華的婚前個人財產,那通過法律手段要回該套房屋的可能性還是較大的。但是,如果該套房產為婚內購買的夫妻共同財產,并且申曉華在不能提供其與呂中福對夫妻共同財產有約定的證明的情況下,那申曉華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賀莉婭并要回房屋的可能性不大。
申曉華若想拿回房屋,需要出具的證據有哪些?
申曉華若要拿回房屋,首先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該套房產為其夫妻個人財產的書面證明,如雙方的書面約定。其次,申曉華要提出證據證明本人對呂中福出售房屋的事實確實不知情,這樣,才能避免對方以善意第三人的角度主張合同有效。
法院如何判決?
首先,房屋已經出售并辦理了過戶給第三方,所以,呂中福與賀莉婭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在實質上不能履行了,在此基礎上,如果賀莉婭提出訴請,法院肯定會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其次,因賀莉婭已經向呂中福支付了定金5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會判決呂中福向賀莉婭退還雙倍定金10萬元,最后,因該套房屋系因呂和申夫妻二人再次出售導致的,所以,法院還會判決退還雙倍定金的責任由夫妻個人共同連帶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