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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房屋買賣合同所約定的解除條件是要求解除協議,是否確實不付違約金?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沈陽某某房產開發有限公司渾南分公司(以下簡稱“渾南分公司”)于2011年5月4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未備案),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渾南分公司開發的位于沈陽市渾南新區某街x號房屋,建筑面積44.3平方米,房屋總價款230360元。合同約定:“被告應當在2011年8月31日前將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交付條件為被告下發準主通知;被告逾期交房超過90日后,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原告解除合同的,被告應當于原告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9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原告累計已付款的3%向原告支付違約金”。涉案房屋于2009年7月22日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原告于2011年5月2日交付被告渾南分公司30000元購房款,于2011年5月4日交付被告渾南分公司購房款200360元,原告已交付全部購房款。合同簽訂后,被告至今未交付房屋。現原告來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及違約金。
原告處理糾紛的方式妥當嗎?
原告善于運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是非常明智的。其實,一般在生活中出現了紛爭,我個人建議還是可以適當性的先協調解決,畢竟能用最簡單的方式解決問題是最好的。但是,根據我們的經驗判斷,一般情況下,與開發商產生的類似糾紛,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如果被告不想支付違約金,他需要拿出什么證明? 被告若要在其確實存在逾期交房的行為的情形下不承擔違約金,那就必須要證明其逾期交房的行為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也就是要證明不是自己能控制的行為導致的逾期交房,比如政策變化,地震導致等等
原告要訴訟成功,需要哪些資料來證明? 1、首先需要提供證明雙方存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證據即《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 2、其次,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已經按約履行了自己的主要義務即支付購房款的憑證. 3、最后,要證明被告未按約履行自己的交房義務,需要說明的是,這個只需要提供基礎的證明就行。
法院如何判決? 原告在提供上述完整的證據后,法院應該會判決解除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要求開發商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金,但基于上面的描述,該合同系由買受人與分公司簽訂的,分公司在法律上不具備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所以,法院最終會判決總公司和分公司承擔連帶退還購房款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