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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無證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要看買賣行為是否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發布日期:2020-04-03 17:35:49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法院對原告秦盛宏、秦川與被告秦盛漢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作出判決,法院認為:被告辯稱涉案房屋未辦理房屋產權證,原、被告房屋買賣行為屬無證房屋買賣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協議應認定為無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之強制性規定,屬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法律及行政法規關于違反禁止性規定行為才產生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法律后果,故《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不能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
【該內容引用自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法院(2017)鄂0704民初469號民事判決書的“本院認為”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