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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陽泉:征收企業廠房,無審批就下發補償方案,法院確認違法!
原告:陽泉市郊區XX廠
法定代表人:靳XX
委托代理人:王衛洲律師 劉云剛實習律師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陽泉市郊區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楊XX 史XX
該廠位于陽泉市郊區,是一家經營材料的小企業。該企業使用的是集體土地,并擁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結果2018年6月直接來了份《拆遷告知書》、《補償方案》,沒有任何的征地公告,補償也沒有召集村民來聽取意見。
因靳總之前2010年一起廠房拆遷案件由萬典律師事務所的王衛洲律師成功維權,這一次靳總決定再次聘請萬典律師維護權益。
王律師和劉律師聽完靳總的陳述,了解了事情的來龍去脈,馬上申請信息公開,并發現郊區人民政府拆遷超越職權,而且此次征地沒有征地公告,補償方案沒有征求農民意見,違法行為赤裸裸。所以于2018年8月30日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告郊區人民政府認為:
1.補償方案屬于行政復議前置程序,依法應駁回起訴。
2.補償方案由指揮部作出,不是法律規定的征收主體。
3.補償方案中補償標準根據評估進行評價,該結果還在評估中。現在的補償方案沒有造成實際影響,不可訴。
原告的代理律師認為:
1.被告實施征地拆遷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屬于超越職權、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
依據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案被告未經有權機關批準擅自決定實施征地和拆遷補償安置,其行為明顯屬于超越職權、未批先征,明顯違法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沒有履行任何程序,應予撤銷。
《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中規定,征收土地需要履行一系列的程序。本案中被告在作出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時,沒有履行任何程序,明顯違反上述規定,其直接作出搬遷安置補償方案,對原告組織實施土地征收和搬遷安置補償,明顯違反最基礎的法定程序,屬于嚴重違法,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3.補償標準、補償方案均明顯違法,沒有任何依據。
該方案未經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通過,郊區政府在實際的征收土地和拆遷安置補償過程中,卻越權按照該方案組織實施了征地拆遷工作,侵犯了原告的經營自主權,已經對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產生了重大實質影響。
4.可以針對補償安置方案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其中(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該方案已經侵犯了原告的經營自主權,原告可以就被告作出的該方案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不屬于行政前置案件。
5.本案被告適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行政機關組建并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本案中,被告陽泉市郊區政府組建G239陽泉市郊區河底至蔭營段改線工程指揮部,因該機構屬于臨時機構不能對外獨立承擔責任,故應當由陽泉市郊區政府作為被告。
經過一審法庭審理認為:涉案工程為提供相關的審批手續,被告就下發相關的《征地搬遷安置補償方案》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撤銷。但由于該工程具有社會公益屬性,撤銷會給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依法應確認違法。
判決:確認被告陽泉市郊區人民政府作出的《G239線陽泉郊區過境河底至蔭營段改線工程征地搬遷安置補償方案》違法。
附判決書:
經過一審審理,雖然確認了政府征收補償行為違法,但是并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當事人不想廠房被拆遷,因此對該判決結果不服,于是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了上訴。案件還在審理,后續結果關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