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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yīng)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租金
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yīng)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租金---楊夫苗與金亦勇租賃合同糾紛
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浙0681民初4513號
原告:楊夫苗,男,1956年3月31日出生,漢族,住諸暨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惠明,浙江新興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金亦勇,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漢族,住義烏市。
原告楊夫苗與被告金亦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夫苗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潘惠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金亦勇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楊夫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15日間廠房租金10萬元,并按年利率6%賠償該10萬元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損失。審理中,原告變更利息部分的訴訟請求為:賠償該10萬元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2月15日簽訂《廠房租賃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原告將坐落于諸暨市楓橋鎮(zhèn)的全堂紡織廠主樓五層中的一至二樓租賃給被告,租期5年,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年租金為10萬元。付款方式為第一年分二次付款,協(xié)議時付5萬元,半年后付5萬元,以后每年度租金在年租期前的12月15日前付清。協(xié)議還約定了其他事項。原告依約交付了廠房,但被告只支付第一、二年租金,應(yīng)于2018年12月15日前支付的第三年度(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15日)租金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依法維權(quán),特向本院提起訴訟,望依法判決。
被告金亦勇未作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抗辯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以下事實:
2016年12月15日,原、被告簽訂《廠房租賃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被告承租原告經(jīng)營的諸暨市全堂紡織廠工業(yè)廠房主樓五層中的1-2樓,租期五年,即2016年12月16日到2021年12月15日,年租金為10萬元。承租后,被告支付了前兩年的租金,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15日間的租金10萬元未付,原告為催討該租金起訴來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租賃關(guān)系受到法律保護。原、被告間的房屋租賃合同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yīng)屬有效,被告尚欠原告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15日間的租金10萬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理應(yīng)承擔支付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yīng)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租金。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租金10萬元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的利息損失,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亦勇雖未到庭參加訴訟,但鑒于本案事實已經(jīng)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決。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金亦勇支付原告楊夫苗廠房租金10萬元,并支付該款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的利息損失,款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2900元,由被告金亦勇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徐國平
人民陪審員 樓潤慧
人民陪審員 王 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邵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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