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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退保證金未按時退還的,可以主張利息
應退保證金未按時退還的,可以主張利息--------廖雪輝與廣州南方大廈數碼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粵0103民初1972號等186件
原告:廖雪輝,女,1971年4月9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福建省永定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發泮,廣東君和政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州南方大廈數碼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荔灣區西堤二馬路28、30、32號2-4、6、8層。
法定代表人:何利耀,職務:董事長。
原告廖雪輝與被告廣州南方大廈數碼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方大廈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葉發泮到庭參加訴訟,南方大廈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廖雪輝訴訟請求:1、判令南方大廈公司退還保證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9年9月1日起,以30000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清還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雙方于2014年8月31日簽訂《商鋪租賃合同》,廖雪輝承租廣州市荔灣區西堤二馬路28、30、32號大廈內xxx鋪,租賃期限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廖雪輝支付履約保證金30000元,在租賃期滿南方大廈公司將保證金無息退還。合同簽訂后,廖雪輝依約繳納租金和保證金。合同到期時,南方大廈公司不能繼續出租,應按合同約定退還保證金,但拖欠不退還。
被告南方大廈公司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31日,廖雪輝與南方大廈公司簽訂《商鋪租賃合同》,約定廖雪輝租賃廣州市荔灣區西堤二馬路28、30、32號大廈xxx鋪,租賃期限2014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廖雪輝需交納履約保證金30000元,在租賃期滿或解除本合同之日無重大違約情節時及無拖欠相關費用的情況下,南方大廈公司將上述保證金無息退回。2014年10月15日,廖雪輝支付保證金30000元。合同到期后,南方大廈公司未能續約,也未退還保證金,釀成訴訟。
本院認為:訴訟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于2019年8月31日期滿終止,南方大廈公司依約應退還保證金給廖雪輝,至今仍不退還,顯屬違約。故原告要求被告退還保證金人民幣30000元及2019年9月1日后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南方大廈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作缺席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廣州南方大廈數碼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廖雪輝退還保證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為本金,從2019年9月1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本金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受理費283元,由原告負擔33元、被告廣州南方大廈數碼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負擔250元。(廖雪輝已預交,待執行時逕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其余185件案的訴訟請求、案件事實與處理原則與本案基本一致,對案件共同之處,本院不再分別贅述,以1936號案為準。對個案的不同部分,以表格形式分別列出(詳見附表)。
審判員 蔣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