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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溫嶺:多次下達限拆通知!萬典律師介入,街道辦強拆違法!
浙江溫嶺:多次下達限拆通知!萬典律師介入,街道辦強拆違法!
原告:鄭XX 阮XX XX旅館
代理律師:馮凱 康靜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溫嶺市XX街道辦
涉案房屋狀況
鄭端、阮素琴所建,始建于1982年,為兩間、三層樓房,1987年建造了前面三間一層平方,1992年底在三層樓加蓋兩層,同時在三間平房頂上加蓋一層,因歷史原因未經登記。 房屋的產權人是鄭先生與其前妻共同共有。
后因舊城改造項目征收需要,該房屋位于征收范圍以內房屋所有權人鄭先生未能與征收部門就補償問題達成一致并簽訂拆遷協議。涉案房屋一直經營旅館業務,負責人是鄭先生。
多次下達限拆通知
2017年11月30日,街道辦所屬三改一拆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通知書,以違建且存在安全隱患責令旅館立即騰空,自行拆除。2017年12月5日,街道辦未經催告程序直接拆除房屋。此時,鄭先生發現事態嚴重。找到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馮凱律師、康靜律師,決定委托二位律師介入案件。
街道辦一共對涉案房屋下達三份限期拆除通知書,一份下達給鄭先生(經復議已經被撤銷),一份下達給旅館,一份下達給阮女士(鄭先生前妻)。那么,具體哪一個限拆通知所指向的是哪一部分面積?從限期拆除通知書上完全無法看出,被告對涉案房屋做出三份限拆通知,且主體各不相同,指向對象也不明確,明顯認定事實不清。
律師認為,正值征收之際,將鄭先生手續不全的房屋認定為違建,應該目的是為了逼迫鄭端同意拆遷以降低拆遷成本,推進拆遷進程,其行為不屬于公平執法,不具有正當性。
經過商討,律師決定先行政復議,二位律師從限拆通知書作出的程序違法、涉案房屋為歷史原因缺少相應手續,以及街道辦適用法律錯誤等角度出發,提出代理意見。結果下達給鄭先生的限拆通知書被撤銷。而下達給旅館的限拆通知書因缺乏事實依據,被法院撤銷。
強拆被判違法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以及四十四條,強拆房屋之前應履行催告等程序,而街道辦未告知原告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權,催告期滿后,被告并未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并履行公告等法定程序,即實施拆除行為,違法了法定程序。法院最終判決強拆加蓋房屋違法!
附: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