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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戶區改造未簽協議沒拿補償,房屋卻被強拆,怎么辦?
原告
喬某某
委托代理人
陳海峰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棚戶區改造,開發公司拆遷
原告喬先生系山東省萊陽市某村村民,在該村擁有合法房屋一處。2017年因政府組織實施棚戶區改造,將喬先生房屋劃入拆遷范圍。
2017年9月6日,萊陽市人民政府授權被告萊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將該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交由萊陽市某開發公司負責實施。
沒簽協議沒拿補償房屋被強拆
2018年6月18日,在喬先生尚未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沒有領取補償款的情況下,拆遷公司組織人員將喬先生房屋強制拆除。
隨后喬先生聯系到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陳海峰律師,并委托其代理此次強拆案件。陳律師分析案情后,認定此次強拆被告主體應為萊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萊陽市古柳街道辦事處,于是和喬先生來到了山東省海陽市人民法院,并提起行政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萊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萊陽市古柳街道辦事處均辯稱,此次強拆行為由開發公司所為,原告的起訴主體錯誤。
但陳海峰律師認為,本案中棚戶區改造屬于公共利益范疇,其實施過程中行為屬于行政行為范疇,開發公司是受被告委托實施拆遷,因此二被告應當對原告涉案房屋被違法強制拆除的行為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
經過山東省海陽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國務院國發【2013】25號《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中基本原則2項規定,政府主導,市場運作,棚戶區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強,必須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在政策和資金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注重發回市場機制的作用,充分調動企業和棚戶區居民的積極性,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
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本案案情,涉案棚戶區改造屬于萊陽市人民政府主導項目,委托由萊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具體實施。萊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依照規定對棚戶區改造通過購買服務協議方式由萊陽市某開發公司實施改造項目服務,開發公司將其中拆除集體土地上建筑物通過協議由萊陽市某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實施,棚戶區改造屬于公共利益范疇,其實施過程中行為屬于行政行為范疇,開發公司的拆除行為屬于萊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委托實施的,被告萊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對原告涉案房屋被違法強制拆除的行為承擔責任。
根據2017年11月17日被告萊陽市古柳街道辦事處報請的《萊陽市古柳街道辦事處中(西)吉成村棚戶區(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及萊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方案的批復來看,被告萊陽市古柳街道辦事處是涉案棚戶區改造實施主體,涉案改造所在地村委會屬于萊陽市古柳街道辦事處委托實施主體。被告萊陽市古柳街道辦事處對原告涉案房屋被違法強制拆除的行為承擔責任。
勝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萊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和萊陽市古柳街道辦事處于2018年6月18日強制拆除原告喬xx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