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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企業拆遷案:補償協議無效,中院撤銷原裁定,指令繼續審理!
河北保定企業拆遷案:補償協議無效,中院撤銷原裁定,指令繼續審理!
原告:河北XX化纖有限公司
代理律師:劉磊 康靜 王麗媛(實習)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安國市X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案情簡介因X縣XX項目房屋征收,某化纖有限公司的廠房及其合法使用的5.18畝(3450平方米)國有土地和9.82畝集體土地均被全部劃入征收范圍。委托萬典律師維權2015年9月8日,該公司與該縣土地儲備中心簽訂《X縣XX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搬遷企業類)》,該協議支付給企業XX元貨幣補償,并置換了一塊新的土地。2019年3月,公司想要為置換的土地辦理相應手續時,發現簽訂的協議系無效協議。隨即找到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劉磊、康靜、王麗媛三位律師介入本案。說起委托人與萬典的關系:早在搬遷之前,該企業所使用的土地面臨征收時,萬典律師代理過征收案:河北保定市:未經合法評估,法院撤銷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其法定代表人對萬典律師的專業水平非常信任。
律師仔細查看協議,發現該協議中涉及9.82畝集體土地,然而卻沒有經過法定征收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依據上述規定,在涉及土地未經有權機關依法征收補償的情況下,X縣人民政府無權征收集體土地,該協議明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協議。提起行政訴訟律師依法向安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行政協議無效,2019年6月26日,原告收到安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XX行初X號《行政裁定書》,其以超過起訴期限為由裁定駁回起訴。上訴支持律師觀點駁回起訴,意味著,案件無法進入實體審理。這場征收糾紛,被卡在了第一道門檻上。為此,三位律師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指令繼續審理。律師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對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該解釋雖然限制了起訴確認行政行為無效之訴應當針對2015年5月1日之后的行政行為政行為,但是卻進一步明確了,只要對2015年5月1日之后的行政行為起訴確認無效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而不受6個月、或者1年起訴期限的限制。可見,起訴確認行政行為無效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二審法院采信了律師的觀點,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解釋162條規定:對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據此規定,對于2015年5月1日之后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訴訟,應予立案,此亦條文應有之義。本案協議簽訂的時間是:2015年9月8日,一審法院簡單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判定原告超過起訴期限,屬于適用法律不當。裁定:一、撤銷安國市人民法院(2019)冀XX行初X號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安國市人民法院繼續審理附: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